日前,中共中央紀委對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黃勝被查處的問題主要有三:涉嫌賣官、幫助親屬承攬德州重大工程以謀利、生活作風問題。(《燕趙都市報》7月1日)
作為曾主政一方的官員,黃勝的違紀違法無非還是賣官、插手工程,順帶以權謀色。黃勝案的一些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的細節,相關報道雖然“不能說的太細”,但依然堪稱“引人入勝”。黃勝案如果說有什么特色,賣官估計算是其一大“亮點”。比如,其主政德州期間,明碼標價賣官,縣委書記30萬元,縣里某個局局長10萬元,最低價碼副鎮長也要5萬元。
正如受賄罪一樣,法律對行賄罪早已作出明確界定。比如對個人行賄,就規定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定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黃勝的問題既然引起了中紀委關注,相信最終會在法律層面予以公證查處。從黃勝的賣官行為來看,語焉不詳的相關報道還是披露了一些信息:主政德州13年,“德州的干部發現單純靠政績很難得到提拔了,得靠送錢”,外號“黃三億”的他涉案金額可能上億元。這種賣官行為,以受賄罪進行認定,在法律上大致不會有什么問題了。筆者比較關心的是那些買官的官員,哪怕他們當初是形勢所迫,或主觀上真是為了更好地“為人民服務”,但當時悍然拿出那么多錢來參與買官,這算不算公然行賄?
黃勝的賣官哲學流行一時,也從另外一個方面見證了德州行賄風氣一度很盛。不說縣委書記買官需30萬元,就是一個副鎮長得拿5萬元行賄,這也不是一個小數目啊。那些廁身其間的大小官員,這些錢又是從哪兒來的呢?他們有沒有受賄,又有沒有以此作為本錢,然后變本加厲地收回投資呢?
權錢交易之所以不斷刷新紀錄,貪官抑制不住的貪欲固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沒有行賄者的“積極配合”,貪官就是欲望再膨脹,也是枉然啊!因而,且不說違法必究的公平訴求,就是從打擊貪腐行為的系統工程來看,對于行賄行為,也不宜輕易放過。
此前一些類似腐敗案件中,對行賄對象所犯的行賄罪常常出現法不責眾不了了之的情況,這其實也是案件依法審理上的一種“爛尾”。希望黃勝案,不只是對其個人違法違紀行為進行依法處理,同時也要在維護法律嚴肅性方面,在行賄罪的認定和處罰方面,成為一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