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晚,湖南省衡陽縣西渡鎮一名12歲男孩用水果刀將姑媽一家三口殺害。(《信息時報》4月17日)
據報道,犯罪嫌疑人肖某2000年2月19日出生,假期寄居姑姑家,對姑姑管教甚嚴產生抵觸情緒。4月13日下午,肖某因姑姑不在家,晚餐無著落,遂生怨恨,將放學回家的表弟表妹殺害,未及離開,又將接著回家的姑姑殺害,草率清理現場后逃離。
12歲少年犯下如此兇案,無疑駭人聽聞。這雖是一起極端事件,但近年來不滿14周歲的少年殺人、強奸等惡性案件時有耳聞:2004年,黑龍江一名13歲男孩強奸了同村一名14歲女孩。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男孩很快被放了出來,之后竟夜闖女孩家,將女孩的母親活活捅死。2004年11月11日,武漢市新洲區13歲少年吳某殺害一名13歲少女。這些案件都曾引發過關于刑法“最低刑責年齡”的爭議 。
我國1979年頒布的首部刑法中,規定14周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即未滿14周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這個規定與上世紀70年代末國內的實際是相符的。首先,當時青少年受到不良影響的機會不多;其次,新中國成立后至1979年的30年間,我國社會治安的總體趨勢良好,未成年人作案的大案、惡性案件更是極為罕見;第三,不滿14歲在當時仍屬“幼年”階段,身心發育很不成熟。
但無論是1949年前還是1949年后至刑法頒布前,在我國有關單行法規或批復中,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并不是統一的:有的為12歲(如1931年《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暫行刑律》),有的為13歲(如1942年《陜甘寧邊區違警處罰暫行條例》、1957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第22稿)。這說明,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議,實際上由來已久。
再者,我國首部刑法頒布至今已近30年,隨著社會進步、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未成年人的身體發育更為迅速,呈現出明顯的“早熟”趨勢。據測算,青少年的發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根據營養學家的分析,由于兒童的心智成熟程度提高,12周歲就已經是現代兒童向未成年人的轉型期。加之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急劇上升,犯罪初始年齡也越來越低且暴力傾向越來越嚴重。未滿14周歲少年犯下殺人等惡性案件的個案不斷增多,繼續以14周歲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顯然已不合適。
海外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身心發育變化,在不同時期調整刑事責任年齡的做法十分普遍:英國將未成年人劃分為不滿10周歲、已滿10周歲不滿14周歲和已滿14周歲以上三個階段,并分別給予不同的減免處罰;上世紀80年代以后,美國各州都加大了對少年犯的懲治力度,并降低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一些州的法庭上出現過10歲的少年犯。我國澳門特區政府也正考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綜合分析我國物質的、環境的和未成年人個體的因素,筆者認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應定在10~12歲之間。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已具備一定的作案意識和作案能力,也就具備一定的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這既與發達國家的刑事責任起點年齡相吻合,也與我國其他法律如民法的責任能力規定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