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衛視《婚姻保衛戰》節目中,一位名叫蔡報暉的男嘉賓自稱是公務員,同時還兼任一個私企的董事長,年收入50萬元。蔡報暉介紹說,他不是這個企業的法人代表,“因為公務員是不能參與經商的,但是我占有這個公司51%的股份,所以我是這個公司的幕后老板!本W友稱其為“幕后哥”。(《新晚報》8月15日)
不知蔡報暉何以直面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該法第五十三條明文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不過,“勇于”拋頭露面或像蔡報暉這樣置身幕后參與經商的公務員絕非個別。《人民論壇》曾就公務員做生意現象調查發現,61.72%的被調查者認為公務員做生意的現象“相當普遍,且越來越多”,56.64%的被調查者認為做生意的公務員在縣、區一級黨政機關最多。
與一般意義的經商不同,公務員常以權力的強勢形象出現在商場,這其中既有尋租,也有公然對政策的違反。比如,前幾年鑒于煤礦“官股”問題比較突出,國家三令五申要求黨政干部必須從煤礦撤資。但最后期限一延再延,時至今日,誰又敢保證各地煤礦中的官股已全部退出了呢?現實活例信手便可拈來。去年10月30日,四川達州市開江縣3名副局長(其中一位已經退職)利用周末開著警車上山,進入非法小煤窯“實地調查”,結果不幸中毒身亡。悲劇的后面,又何嘗不是權力對利益垂涎的毫無節制?
一方面法律明文規定公務員不準經商,另一方面公務員置若罔聞、趨之若鶩。公務員之所以對法律視而不見,不外乎這么幾個原因: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執法不嚴。倘法律不能令違犯者付出足以視若畏途的昂貴成本,自然不可能起到警醒威懾的應有功能。從這一角度講,《公務員法》很有反思的必要。
首先是經商性質的認定。毫無疑問,當企業法人代表算是公開經商,像蔡報暉這樣當幕后老板的又怎能不算是經商呢?而像那些入“官股”或者干股的,又如何不是經商?再比如,民辦高校、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的基本性質應是非營利性組織,公務員的權力介入幫襯可以收到豐厚的回報,這到底是否為經商呢?諸如此類,法律有必要對經商性質予以細化明確。
其次,就《公務員法》條文看,并沒有對公務員經商作出明文懲戒規定,惟有“其他情形”尚有一些模糊關聯,但也只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這樣的規定,說沒有又像是有了,說懲戒不嚴重好像又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不容爭辯的事實是,在模棱兩可的法律條文面前,雖然公務員經商者眾,但因經商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則聞所未聞。
因為走到了電視上,因為大言不慚,所以更惹人注目,但蔡報暉只是公務員經商生態的代表之一!澳缓蟾纭被蚴艿侥承┨幚恚@樣靠新聞偶然曝光才受到懲處的個案,不足以成為常態。從這層意義上講,我們也許需要一部內容更加詳實,更具操作性的《公務員法》,而不是嚇死膽小的,撐死膽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