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向政府申請信息公開,政府拒絕提供或者過期不答復你,怎么辦?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如果你認為政府的這種行為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8月15日《南方都市報》)
近年來,隨著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逐步推行,公民的參與熱情和監督力度日漸高漲,主動要求政府公開信息的訴訟時有發生,但由于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是一種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據不多且相對原則,導致各級人民法院在受理、審理、判決等各個環節經常面臨無章可循、標準不一等現實問題。最高法的這一規定,是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后,又一項保障公民知情權、監督權,推動政府信息公開良性發展的重要舉措,有望對破解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立案難、訴訟難、判決難等司法困局給予規則指導和程序規范。
法律撐腰“民告官”是信息公開的一大步?v觀《規定》的13條內容,人們普遍感到詮釋了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作為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其中有三大看點值得關注:
一是暢通了信息不公開“民告官”的法律救濟渠道。在現實生活中,政府部門的信息公開多來自上級行政機關的嚴令要求和輿論的強烈質疑,比如98個中央部門“三公”經費的公開,就是在國務院三令五申和民眾不懈圍觀下艱難實現的。盡管2008年5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賦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民主權利,但實際操作中的“申請難”卻是不爭的事實。隨著最高法《規定》的亮劍,公民就可以理直氣壯地對政府的信息公開實施監督,對政府不公開或慢公開、半公開的行為以訴諸法律方式維權。
其二,放棄了涵蓋寬泛、指代不明的“保密”概念。政府信息公開的實質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利益博弈,而管理者拒絕公開常常以“保密”為借口。例如在公開條例實施后的首日,湖南省汝城縣的黃由儉、鄧柏松等5位市民,向縣政府提出了查看“原縣自來水公司改制情況的調查報告”的申請,就被以此為由的當場拒絕。而最高法在制定《規定》時,充分尊重了多數網民對征求意見稿將“三安全一穩定信息”解釋為“例外”信息所持的反對意見,刪除了這個涵蓋寬泛、指代不明的法律概念。事實上,政府的“保密”范圍越小,政府能夠自由支配的權力和利益也就越少,而公民享受的權益就越多越充分,對政府的監督和約束也就越有效。
其三,將訴訟舉證的責任分配向政府傾斜。在司法實踐中,相對于公權力來說,公民權利往往處于弱勢,尤其是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這種信息占有的不對稱更加突出。因此,《規定》要求,無論是政府拒絕向原告提供信息,或是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抑或是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均應由政府進行舉證和說明。這種將舉證責任向政府傾斜的權利分配,有利于保障公民對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主張,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對“拒絕”權力的濫用,從而實現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在司法訴求上的實質性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