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披露的一組數據顯示,與2008年相比,2010年職務犯罪案件數量上升了7.2%。更值得關注的是,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公開承認,職務犯罪案件存在適用緩免刑比例偏高、“自首立功”情節被濫用等問題。(7月20日《新京報》)
職務犯罪,尤其是瀆職侵權犯罪緩免刑比例過高,是一個陳舊話題。最高檢數據顯示:2005年到2009年6月,被判決有罪的17671名瀆職侵權被告人中,判處免刑的9707名,宣告緩刑的5390名,合計占到85.4%。
從司法規律上看,不可能沒有免緩刑,但免緩刑率高達85.4%,則無論如何都不正常。究其原因,表面是“自首立功”情節被濫用。但往下還可追問,“自首立功”情節為何會被濫用?這種濫用為何未得到監管?以司法解釋來遏制這種濫用又是否可行?
最高法院發言人認為,導致職務犯罪緩免刑泛濫的原因,是“有些辦案人員在思想認識上存在偏差”。這也是事實。“官官相護”并未過時,“刑不上大夫”也還留存。而更常見的是,瀆職侵權犯罪,被稱為“不落腰包的犯罪”。在一些司法官員看來,這種“不謀私利、不揣腰包”的行為,跟貪污賄賂有根本的區別,因此不應將行為人送入大牢。有些地方更是提出,要通過立法來保護“創新失敗”。換言之,在這些官員看來,只要是為了地方發展,為了“改革創新”,哪怕是失敗并造成了損失,也應該對行為人免予處罰。
我們強調職務犯罪的量刑公正,是因為觸犯刑律乃最嚴重的違法。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就應承擔刑責。司法公正不僅指定罪公正,也包括量刑公正。光有定罪卻不予懲罰、或予免緩刑,不但刑法將失去其威懾作用,司法公信與司法權威也會加速流失。
職務犯罪免緩刑比例過高,表面上是因為“自首立功”情節被濫用。那么解決之道也應從“自首立功”的規范做起。除理念糾偏外,還應進一步追查,這些免緩刑個案中,有沒有枉法裁判,有沒有司法瀆職。
法律以“可以從輕”的優待來鼓勵自首和立功,是為了給那些真心悔改的被告人以悔罪的機會。這一機會并不應成為慣例。“兩高”對于“自首立功”的濫用其實并不缺少規范。2009年3月,“兩高”還曾聯合出臺意見,明確不得認定為立功的事項。
規范有了,法官是否嚴格依照規范執行,還得依靠公眾監督。畢竟,法官也有著現實的利益驅動。要懲治已發生的瀆職,遏制可能發生的司法瀆職,公開相關裁判文書顯得必要而迫切。否則,有了細化的司法解釋,也得面臨一個執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