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研究制定審理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和免刑的司法解釋,規范職務犯罪緩免刑判決。孫軍工表示,法院對于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職務犯罪,將堅決判處死刑,絕不手軟。(《新京報》7月20日)
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免刑比例偏高,一直是個問題。最高檢組織開展的專項檢查發現,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占69.7%,高達近七成。為防止官員輕判,2009年3月19日,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防止濫用“自首”、“立功”等放縱貪官。2010年11月18日,最高檢印發《關于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要求對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以確保職務犯罪分子量刑適當、罰當其罪。
貪官被輕判的危害比貪瀆的影響更壞,法律懲罰的目的是為了治病救人、以儆效尤,輕判的結果則是對犯罪的縱容,其負面示范效應會讓更多的官員心存僥幸。一個嚴酷的事實是,貪官涉及的數額越來越高,直奔億元時代,以至于百姓戲謔,貪污百萬都算“清官”了。職務犯罪腐敗金額的不斷走高,固然與經濟發展帶來的高利益項目的“高回報”有關,行賄受賄的起點與門檻“水漲船高”了,這一點也毋庸諱言,就是過多的緩免刑削弱了法律高壓線的威懾作用。
貪官尋求開脫的門道,主要是“偽自首”與“假立功”。比如,有的從執法人員手中購買一些犯罪分子的資料用來舉報揭發;有的嫌疑人親屬找到了犯罪線索,買通看守所的監管者,把信息傳遞給嫌疑人用于“立功”。因為官員的社會關系多,獲取信息的渠道也多,“立功”也相對較容易。而目前對貪官輕判的防止,多是從法律監督層面著手,無論是檢察機關的兩級審查工作機制,還是最高法擬推出的減免刑需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制度,均是從程序上針對是否適用緩免刑來“就事論事”,并不能從源頭上杜絕職務犯罪分子通過便利手段造假“立功”。
近年來,還有一種現象不能不令人警惕,就是一些法院審判人員本身受“廢除死刑”思潮的影響,對“少殺、慎殺”的原則認識模糊不清,標準不一,對職務犯罪的量刑手軟,甚至對社會影響惡劣的刑事案件作出的判決都充滿爭議,這也是需要面對的問題。防止貪官輕判,除了對個案中的“自首”、“立功”嚴加甄別外,根本的一條,是要豎起同案同判的法律標尺,涉案金額與犯罪手段相似的,若沒有特別的情節,應適用同一標準,不能此人從輕了,彼人沒從輕,傳遞出混亂的信號,損害司法公信。同時,對獲輕判的“自首”、“立功”等理由,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不妨公示公開,以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