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搶者事后很少得到警方的打擊,這縱容了法不責眾社會心理,導致民眾誤認為可以不搶白不搶。
甘肅省榆中縣警方對“1·4”聚眾哄搶橘子案進行查處。4名積極參加哄搶者被行政拘留并處罰款,還有30人受到批評教育等處理。
近年來,類似的“中國式哄搶”現象時有發生,雖然每次被哄搶的財物不一,但都給被哄搶者造成巨大財產損失。事實上,這些哄搶者已經構成了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哄搶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备鼑乐氐氖牵绻斘飪r值達到了起刑點或者在哄搶過程中使用了暴力,甚至將構成搶劫罪。
遺憾的是,多數情況下,哄搶者除了在事后受到一些道德批判外,很少得到警方的打擊,這也引起了惡性循環,不僅敗壞了社會風氣,更縱容了法不責眾社會心理,導致民眾誤認為可以不搶白不搶。
而警方對本事件的處理方式顯然和以往不同。先是在場面難以控制時,民警站在高處鳴槍示警。這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穩定現場效果。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民警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而現場民警使用的防暴手槍并沒有致命性,符合相關規定。在事后,更是在大量調查取證工作的基礎上,按照情節和悔改表現對違法者作出了不同程度的治安處罰,這也體現了執法中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值得肯定。
當然在這起哄搶事件中,當地警方的表現也并非完美。比如,開槍民警在揮手驅離群眾時忘收起手槍,導致槍口不慎指向群眾,這既存在危險,也反映出警員面對類似情況經驗尚有不足。此外,該事件發展至此,仍無人退賠。實際上,這些哄搶者是共同侵權人,如果無法證明誰搶了多少,則應該就相關損失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警方也有職責在執法過程督促賠償或者促成調解。(舒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