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小莫/畫
9月5日上午,蘭州高速公路一輛載有葡萄的大型貨車發生側翻,車上價值30余萬元葡萄遭人哄搶。交警稱,盡管制止了一部分人的哄搶行為,但是很多人不聽勸告仍繼續哄搶。對此,司機王師傅含淚表示,“這些損失足夠讓我傾家蕩產了”(9月6日《蘭州晨報》)。
因為車禍發生的路人哄搶,何止是這位王師傅的不幸遭遇,搶蘋果、搶白菜、搶西瓜、搶大米、搶辣椒醬……哄搶之事不絕于耳。發生車禍之后,車輛和貨物嚴重受損,在這種嚴重的交通事故面前,一些人不去搶救傷員和財物,還乘機去哄搶貨物,試問這些路人是太貧困還是太貪婪?
對這些趁火打劫、落井下石的路人,不應再去單單探討什么道德、情操。道德領域里的不作為,可以作情理上的探討;法治范圍內的亂作為,必須以執法來了斷。如果路人僅僅是漠視車禍而不積極施救,還值得人們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地規勸路人“向善”。當發生哄搶車禍物資的時候,這種趁火打劫已經是明顯的違法行徑了,必須依法懲處涉嫌違法者。
哄搶貨物是一類特殊的違法行為,看起來都是個人的“小節”問題,搬幾箱葡萄,抱幾個西瓜,好像犯不著大動干戈去興師問罪。可是,單看一兩個人確實是小問題,一大群人的“集體行動”必然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勿以惡小而為之”的告誡在這里體現得淋漓盡致。聚小惡為大患,給車禍造成嚴重的二次經濟損失,哄搶貨物的行為不是兒戲而是為非作歹。
其實,對于哄搶貨物的懲處,當前的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治安處罰法規定,哄搶公私財物的,可以拘留并罰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也規定了聚眾哄搶罪。車禍中哄搶貨物者,造成車主嚴重的經濟損失,嚴重妨礙交警、衛生部門的施救秩序,有什么理由躲避嚴懲?
路人哄搶貨物的違法現象,是“破窗效應”最典型不過的表現。杜絕哄搶葡萄等類似事件的發生,執法部門應提高“勿以惡小而縱之”的警惕性,切實強化對車禍中哄搶行為的打擊力度,以避免放縱不良行為帶來的負面示范效應。在車禍現場,對帶頭哄搶的人員嚴正警告乃至繩之以法,躍躍欲試者必然偃旗息鼓。在哄搶事件過后,對相關人員實施拘捕或者罰款,以后的車禍中,趁火打劫的人就一定會少之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