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校園性侵案頻發,《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新增“防性侵教育”內容,但其執行力度遭到質疑。草案中“家長不得讓未滿10周歲的子女獨處”的規定同樣遭遇懲處力度不足難以有效施行的問題。(6月26日《廣州日報》)
國家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各省、自治區也相應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但是大都立足于程序層面作出一些粗線條規定。近年來,一些地方試圖通過給立法打“補丁”,對一些具體行為作出禁止規定。比如,2011年,河南省將“不滿12歲不得坐在副駕駛位置”、“不得將未滿7周歲的孩子長時間單獨留在家中”等,寫進了地方《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讓父母懂得該如何照顧與保護孩子,在細化方面這是一個進步。
但是,環顧這些立法,給人兩個感覺:一是具體行為的相關規定缺少系統性。未成年人的保護,涉及家長、學校、社會方方面面的責任和義務,應當有細致的操作手冊。比如虐待,哪些行為屬于虐待應逐項枚舉;又如防性侵,跟別人交往禁止哪些行為應明晰等等。
這么多年,與未成年人保護相關的個案很多,只要對這些帶有典型意義的個案逐一剖析,完全可以設計得更細致、更實用。單純地打補丁,臨時動議,如時下女孩遭性侵嚴重,就列入條文,盡管必要,但不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二是這些禁止的條款缺少強制性,即違規了如何處理,尤其是涉及父母的一些照顧義務部分,父母不執行,怎么監督管理與懲處?而且,父母被懲處孩子誰來照顧?一者我國尚沒有剝奪監護權的司法制度,二者現有公共服務體系也不具備承擔監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