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萬元國家賠償,浙江省高院的判決給了張輝、張高平一個說法,但本案的說法遠不應止于此。誰應該為十年冤獄負責?相關責任人何時受到法律的嚴懲?”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張輝、張高平再審改判無罪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金110.5萬元,共計221.1萬元。張輝、張高平十年冤獄的起因是2003年發生在杭州的一起強奸致死案,隨著真兇伏法,今年3月叔侄兩人獲無罪釋放。
此次浙江省高院的國家賠償決定,雖然沒有完全滿足叔侄兩人共計266萬元的賠償金要求,但兩者數額相差并不十分懸殊。在精神損害撫慰方面,合計9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雖然無法平復叔侄兩人十年間所遭遇的折磨、苦痛、屈辱,但與以往案例相比,每人4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在我國國家賠償案件中已是少見。2010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在賠償范圍、賠償標準上取得重大進步,并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作了明確規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并未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各地法院執行標準各異。對比各地的情況,有的省份規定一般不得超過5萬元,情況特殊的不得超過10萬元。廣東的相關規定比較具體,金額也相對較高。廣東省高院以當事人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為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主要依據,十年以上的,賠償20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賠償30萬元以下。
張高平叔侄十年冤獄一案轟動全國,引起輿論廣泛、持續關注。可以相信,這一輿論背景是兩位受害者此次獲得比較高額精神賠償的重要原因。無論如何,浙江省高院的國家賠償判決,總算給了受害者一個說法,但是,本案的說法遠不應止于此。誰應該為十年冤獄負責?相關責任人何時受到法律的嚴懲?
反思張輝、張高平冤案的發生,我們看到,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是造成冤案的首惡。相關公安、司法人員正是依靠刑訊逼供得來的當事人口供,把一個漏洞百出的案件辦成“鐵案”。在我們能看到的冤假錯案中,幾乎都散發著刑訊逼供的“惡臭”。首先,盡管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但處于弱勢的嫌犯幾乎很難提出刑訊證據,于是司法人員可以用盡酷刑而不用承擔責任,這是刑訊逼供在我國司法領域屢見不鮮的首要原因。其次,雖然在法律原則上,我國《刑事訴訟法》嚴格禁止刑訊逼供,但對一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卻并不禁止,這在客觀上縱容了偵查人員以刑訊逼供手段破案。第三,“有罪推定”的影響深遠,這讓司法人員部分喪失了自我約束,對“犯罪分子”的仇恨給了執法者刑訊逼供的“合理性”。
今年3月,浙江省公安廳針對冤案作出表態,向當事人及家屬致歉,并表示要調查公安人員在案件中的相關執法問題。然而據媒體的最新報道,一手把張輝、張高平的冤案辦成“鐵案”的預審員、“女神探”聶海芬依然在一線工作,“職務還是大隊長”。有關部門致歉的誠意,不禁讓人表示懷疑。當然,不能要求一個預審員承擔張氏叔侄十年冤獄的全部責任,公檢法機關的一些其他人員也難辭其咎。對于每一個司法案件而言,公檢法機關本來應該是分工負責、互相制約的關系,但在這起冤獄中,我們更多看到的卻是公檢法配合多于制約、互相遮丑多于“揭短”。
如果沒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我們每個人都可能被冤枉,都可能像張輝、張高平那樣“徘徊在死刑的邊緣”。221萬元的國家賠償,不應是張高平叔侄十年冤獄的句號,而更應該是個開始,一個讓法律和制度變得更完善的開始。(樊大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