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新國五條”正式實施后可能引發的假離婚等6種糾紛情形,向全省法院發出司法對策及建議:通過假離婚簽訂協議約定房屋歸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難以復婚而主張協議無效的,除能舉證證明脅迫或欺詐事由外,不予支持。(4月9日《法制日報》)
法律概念上并沒有假離婚一說,走過了法定的程序,要么是結婚要么是離婚,這就是法律的嚴肅性所在。而民間所說的“假離婚”基本上都是基于某種特定目的,把法律當成工具,不管其出發點有多合理,本質都是在挑戰法律的尊嚴。
比如,最近頗受關注的“國五條”誘發的離婚熱潮,無非是通過協議離婚使夫妻一方就應成為只擁有唯一住房的產權人,從而規避個稅征收。或許調控的政策制定得并非完美,但是無視法律的嚴肅性,為了利益而把家庭和夫妻感情當做游戲,這種投機行為決不可支持。
法律是嚴肅的,通過法律關系來判定法律責任與義務,依據法理來處理糾紛,確定權益,這便是剛性的法律準則。離婚不管目的如何,違背道德但意愿明確,履行了法律程序的,離婚便有法律效力,其協議約定的一切也合法。“假離婚”充滿著惡意欺騙的后果,只要不是脅迫,就應該承擔法律后果。
民間所謂的“假離婚”情形很多,有轉移財產、規避債務,也有規避稅收的,都是在規避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與義務,性質都一樣。“國五條”誘發的“假離婚”不過是其中一種。類似情形均適用于早已成熟的同一司法實踐準則,即讓“玩火者自焚”,既是維護法律尊嚴的需要,也是法律夯實道德、誠信基礎的需要。
法律著眼的是社會秩序,具有普適的普遍公平,“假離婚”協議糾紛只關法理無關“國五條”,江蘇高院關于“新國五條”對法院工作的影響及對策建議的報告,不過是對“假離婚”司法實踐準則的重申,一者是警告離婚要審慎;二者防范人們違反道德“假離婚”,損害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