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發展經濟、不斷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正,是新一屆政府的三大重點任務,也是當今國家建設的基本方向。而要完成這些任務,在外部市場普遍低迷的情況下,鼓勵消費、擴大內需是必由之路。為此,政府采取了許多政策措施,讓百姓有錢消費、愿意消費并敢于消費,同時立法機關也在不失時機地加快立法和修法進程,通過完善的法律護佑民生,讓百姓不再花錢買氣受。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正在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就是其中的重要部分。
我國于20年前就已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是該法的第一次修訂,而旅游法則是新制定的法律。毫無疑問,擴大內需有賴于人民群眾包括旅游休閑在內的積極消費,尤其是旅游休閑不僅是擴大內需的重要方面,也是提升人民幸福指數和民生發展水平的基本途徑。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的消費環境卻并不盡如人意,與人民群眾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和權利要求不相適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百姓的消費積極性,成為擴大內需的瓶頸。
比如在一般消費領域,雖然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予消費者權益一定的法律保障,但由于該法產生于20年前,當時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且剛剛開始市場經濟進程,無論是觀念、行為還是社會背景都存在明顯的局限。而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人們的消費能力、消費習慣、消費模式都產生了巨大變化,該法的一些規定慢慢落后于時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消費者的維權。一是“消費”范圍過窄,醫療、教育、住房、汽車等傳統消費形式未納入其中,金融理財、電子商務等新型消費更是無法涉及;二是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平衡很不到位,法律的許多規定讓消費者處于明顯劣勢,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維權積極性,讓法律效果大打折扣。這其中既有舉證責任分配方面的問題,也有賠償標準過低讓消費者維權得不償失的問題,還有消費者權益受損得不到社會組織幫助的問題。總之,單個的消費者無力與財大氣粗的生產者經營者“抗衡”,多數情況下消費者利益受損也只能忍氣吞聲。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針對消費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制度,設置規范,切實保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各項法律權利,加大經營者及相關各方的責任,努力構建讓消費者有尊嚴的消費環境。擴大了消費的范圍,提高了欺詐賠償標準,合理配置了舉證責任,強化了對消費者的隱私權保護,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將使廣大消費者更愿意花錢消費,更加心情舒暢地去消費,既提升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也切實提高國內的需求水平,為經濟的持續發展助力。
這次人大常委會上還對旅游法草案進行了三審。從廣義上講,旅游休閑也屬于消費的范疇,但前者有其特殊性。現實生活中,旅游休閑方面的問題也同樣嚴重。首先是旅游能否納入消費范圍,接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范,一直存在爭議。這使得旅游服務長期處于邊緣地位,催生了大量嚴重損害旅游者利益的行業潛規則,不是隨意壓縮行程減少景點,就是被強迫購物,否則要么服務費加價,要么降低住宿餐飲標準,更有甚者遭受導游的甩客、辱罵甚至毆打,讓旅游休閑成了不折不扣的“受氣之旅”。另外還有景區的不斷漲價,成為“看不起的風景”。針對這些現實問題,旅游法草案嚴控景區門票漲價,規范旅行社和導游的行為,科學分配了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加大了對違規人員的懲戒力度,讓游客的合法權益有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毫不夸張地說,在關系民生的國內購物及旅游休閑方面,顧客早已不是上帝,而成為處處受氣的弱勢群體,其直接后果就是一些人寧可把錢花到國外去也不在國內消費,造成國內消費不振。兩部新法出臺后,必將大大提振消費者信心,提升我國的民生水平,對擴大內需起到積極而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