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非現場購物將被賦予“后悔權”,沖動網購后不滿意可在7天內退貨。(4月24日《西安晚報》)
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大修的“重頭戲”,“后悔權”被寫進法條,對消費者而言,不失為好事一樁。在消費路徑漸變、網購備受青睞的語境下,“后悔權”被提上法律議程,無疑是種應時而變。
有不少人擔心,這副“后悔藥”,或有副作用:它或催生“霸王消費”,損害商家權益,沖擊市場秩序。如果僅因后悔就能退貨,對商家也許難言公平,甚至可能帶來交易混亂。更何況,有些商品一經試用,價值也會貶損。
而這,也牽涉到對“后悔權”的利弊權衡。為消除“后悔權”帶來的權益失衡,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對其適用范圍作了限定,即非現場購物。置于現實層面,它主要是指網購、電視購物等特定的消費領域。
實質上,在成熟的市場中,“后悔權”不止是消費者的單方權益,更有經商家允諾的合同性權利,也就是“買賣債權”。后者在市場上也早已有之,如有些商家承諾,×天內不滿意可退貨。但這種“后悔權”,并不普遍。
“后悔權”不宜只是單方的權限膨脹,而應兼顧多方權益——消費者權益要保護,市場秩序也要維護。基于此,它理應在前置條件、行使期限、配套制度等方面,都加以規范,避免矯枉過正。 (文/佘宗明 圖/朱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