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某小區多位住戶因上下樓不便,想在大廈消防樓梯位置“安裝”一部電梯。為此,居民們跑了三年多,還是沒音信。日前,住戶“實在等不下去了”,在沒拿到批文的情況下,自行開工建電梯井,卻遭執法部門強行拆除。(11月12日《重慶晨報》)
按照目前的工程技術條件,在老樓房上安裝電梯已經不是什么難事。而且,在既有住宅上增設電梯,不僅可以減少年老體弱住戶上下樓的不便,也能使整棟樓的價值得到提升。其實,增設電梯是法律賦予業主的固有權利。物權法第76條規定,業主有權共同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這包括了增設電梯權。可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跑到現實生活中,怎么就變得難以實現了呢?
增設電梯涉及眾多業主的利益和安全,要成功地增設電梯需要符合很多條件。首先,根據相關規定,加裝電梯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其次,業主們要解決電梯建設的資金問題。該小區住戶通過努力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可是他們卻被最后一個條件難住了,即安裝電梯還要涉及土地、規劃、建設、房管、環保、市政園林、消防等多個部門,需要多方協調。如果沒有得到這些部門的批復,自建的電梯就將被認定為違章建筑。
十幾天前,就在這個小區,一位78歲的阿婆護送老伴去醫院看病,下樓梯時不慎摔倒,腦部出血,不幸去世。如果小區有電梯,恐怕悲劇就不會發生了。面臨群眾的合理訴求,沒有政策依據顯然不能成為理由。當沒有現成的政策來實現群眾的合法權益時,有關部門應該發揮能動性,盡快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建立起增設電梯的規范性指導意見,引導群眾安全合法地增設電梯,以避免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