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13時許,武漢市東湖風景區“東湖景園”還建樓C區7-1號樓建筑工地上的一臺施工升降機在升至100米處時發生墜落,造成梯籠內的作業人員隨籠墜落,截至當日16時55分,已發現19人死亡。而在前兩天,浙江省瑞安市一位母親抱著孩子乘坐電梯時,電梯門打開電梯卻未至,最終引發慘劇,母親墜落電梯井不治身亡。(據9月13日新華社消息、《現代金報》)
在頻發的電梯等特種設備事故背后,筆者認為,除了制度漏洞外,“人禍”因素總是揮之不去,每起事故都經不起“三問”。
一問,采購環節是否公開透明?作為采購電梯的單位,由于一次性采購數量較小,往往沒有聘請專業公司參與采購,而本單位又缺乏相應的技術人才,因此問題電梯比較容易蒙混過關。如果在采購環節還摻雜開發商壓縮開發成本,領導交代、部門推薦,甚至經辦人員中飽私囊等腐敗行為,就必然為今后的使用安全埋下隱患。
二問,監管過程是否落實到位?在公布的電梯事故調查結論中,“制造缺陷”、“超齡服役”、“維保流于形式”等原因往往是電梯事故的罪魁。按理說,這些問題應當比較容易發現。現實的情況是,在生產、安裝、運行、維護等環節,某些監管部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從地方和部門利益出發,非但沒有擔負起公眾安全“看門人”的責任,反而成了問題電梯違法運營的護身符,往往是等出了大事后才姍姍來遲。
三問,相關法律法規是否滯后?當前,對電梯安全監管缺乏必要和專門的法規約束。比如,對報廢電梯管理就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報廢電梯被不法分子收購、拼裝、倒賣屢見不鮮,屢禁不止。在現實生活中,更鮮有責任人因為發生電梯安全事故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相比而言,一些歐美國家對電梯安全的管理就非常嚴格,許多勞動安全管理部門獲當地立法機關授權,將電梯的監督管理從勞動安全擴大到公眾安全;發生重大事故,生產企業負責人將被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追究責任,并且永遠退出電梯市場;監管單位相關責任人也將面臨嚴厲的刑事和經濟處罰。
人禍比制度漏洞更可怕。面對悲劇,我們不能將遏制電梯安全事故寄希望于生產者的良心發現,更不能以不法企業的狡詐手段作為監管失察的借口。
相關部門在忙于亡羊補牢的同時,更應當對照“三問”,認真檢查自己職責履行得怎樣,深入剖析還有什么短板要彌補,盡快健全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向社會作出杜絕悲劇重演的莊重承諾。公眾期望看到有關部門拿出實實在在、取信于民的舉措來。(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