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兩次修改的《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正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較此前一審“草案稿”,“意見稿”細化了見義勇為者的保障措施,包括子女參加中、高考可享優待、優先入住保障房及申請常住戶口等等。
相較14年前出臺的《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辦法》,此次“條例”從政府規章上升至地方性法規,層級更高也更具權威。特別是針對此前“辦法”中對見義勇為認定狹隘、褒揚力度小等問題,條例將“見義勇為”定義為“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較之原《辦法》要求必須“作出突出貢獻”的苛刻表述,新定義更加寬泛并能最大范圍涵蓋各種正義行為。由此,即可避免類似青年劉文波在河南洛陽下水救人溺亡被認定不屬見義勇為之類的事發生,其實施效果可以期待。
同樣,新的獎勵及保障措施最大程度地覆蓋見義勇為者傷亡及其家屬生存所需的方方面面,且打破現行戶籍制度的限制,扭轉現行見義勇為規章措施重“獎勵”輕“保障”的取向,也避免各地執行時自由裁量或致“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發生,使每一個見義勇為行動都得到公平公正的褒獎。法規本身所承載的人文關懷及效應無疑也可樂觀以待。
然而,凡立法不能僅滿足于粗線條的“有法可依”,還須精致設計以避免人為操作彈性。這除了看其是否突破原有的狹義界分及褒獎措施是否周全外,還要看落實條款是否剛性。“意見稿”獎勵及保障措施不乏“優先考慮”“優先安排”“優先接收”等措辭,看似“優先”已足分量,但地方有關各種“優先”的規章政策不少。因為“優先”必基于相較,不具絕對性,尤其對外來人口入戶優待仍需“事跡突出”的特別條件,如此見義勇為獎賞“優先”就存在衡量彈性并失去剛性優勢的可能。
見義勇為補助標準方面也值得考量。“意見稿”對因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補償標準仍維持“草案稿”提出省市兩級政府一次性頒發共45萬元的最低補償標準,與國家七部委新近下發的《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有差距。“國家意見”提出見義勇為犧牲者一次性補助金實行浮動,并具體要求對見義勇為死亡而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不被視同工傷等情形的,可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軍隊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按2011年的數據推算,國家要求的獎勵最低標準高于50萬元,超過廣東標準。
概而言之,在見死不救、見倒不扶事件時有發生的現實語境下,立法對于人性和社會風氣救贖的必要性與意義不言而喻。從法規層面力保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只是基本要求,更高層面則是借助具有強制力與人民意志的法規,有效倡導并引領合乎社會道義的共識與價值取向,最終引發正義行為的正能量最大釋放,讓社會正氣驅散邪惡與冷漠的“魔鬼”。因而,我們有理由期待褒揚見義勇為的法律條款更多吸納民意,盡量設計得盡善盡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