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茅臺申請“國酒茅臺”商標初審通過,連日來引起極大爭議。如果3個月的公示期內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茅臺就將成為法理意義上的“國酒”,其他品牌的類似商品都不能繼續使用。
不必諱言,有一部分爭議源于利益之爭,茅臺如果獨攬“國酒”名號,意味著其他酒品便“萬般皆下品,唯有茅臺高”了。在利益的驅動下,很多觀點未必公正客觀,那么暫且按下利益之爭,從第三方的角度來看待這一事件,茅臺如此獨得“國酒”名號,合情、合理、合法么?
所謂“國酒”,與國花、國鳥等等,皆在同一語境下,應指一國民眾高度認同推崇之本土風物。因此,能得“國酒”名號的,非有國民參與評選不可為,沒有民意公認不可行。經此民意認定后,才可以對其進行法理、法規、政策性確認。但是,即使是這種確認,也不宜用商標的方式。
能成為商標的,必有專屬性和排他性。社會公眾、組織團體若擅自使用商標,則會構成侵權的。倘若國酒、國花、國鳥成為商標,豈不最后造成一個尷尬的現象,民意所指的東西,民眾卻不能拿來用?若如此,國民的權利又體現在哪里?如果民眾不能自由使用,那它又如何配得上“國”字名號?
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商標對“國”字名號進行了自動規避,以與社會公眾對“國”字名號的常識性觀念相一致。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明確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此次“國酒茅臺”商標申請為何沒有被駁回有待商標局方面的解釋。
既為商標,參與經濟運行,即有興衰存廢之命,這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再牛的商品,也未敢望百年之后如何。以國為風物之名則不同,必求其穩定性、永恒性為要。若有得國酒、國醋、國茶商標者,三五十年后即淹沒荒塵,本身豈不是對此名號的反諷?
國酒、國花、國鳥之類,本應從民意而來,向民眾而去,不能納入商標的范疇,成為營利之法定旗號。事實上,茅臺酒憑其悠久歷史和酒質特色,這幾十年來得到民眾眷念,雖未經民意公開征求,但在各方叫出“國酒”之銜后,民眾亦默許其如此自號。而茅臺也一直得益于此,一直以“國酒”為賣點。不知茅臺為何仍不知足,意欲更進一步,獨攬國酒乾綱?
然而,就在近些年,茅臺向天價速奔,加速脫離了尋常百姓,大有變奢侈品之勢。作為企業的一種市場定位和營銷策略,這本無可厚非,你貴不喝你就是了。但卻仍然借了“國酒”的名號,而無民意之實,豈不又造成一大尷尬現象,民意所指的東西,民眾卻不能享用?換言之,民眾喝不起的酒,又怎配稱為國酒?倘若“國酒茅臺”成為商標,豈不是對民意的裹挾?
國為民之國,國酒為民之酒。無民意公認,不可自號國酒。縱有民意征求,亦不可以商標認定。民意如潮,潮來又可潮去,商品亦應順此大勢,還是在民意上下功夫為是。商標認定,只會加速民眾逆反心理。有網友調侃,最有資格申請國酒的其實是二鍋頭,畢竟每個中國人都喝得起。這一調侃里,于我們切近“國酒”之本質大有深意。(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