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茅臺申請的“國酒茅臺”商標通過國家工商總局初審,在三個月公告期內如果沒有異議或者異議無效,茅臺將“轉正”成為法理意義上的國酒,也是我國首個有“國+通用名稱”商標的商品。據悉,貴州茅臺此前曾申請“國酒茅臺”商標9次,均被駁回。(7月29日《重慶商報》)
“國酒茅臺”商標的這一“通過初審”,讓人感到相當意外和不解。因為,“國酒茅臺”的商標申請,明顯不合乎《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商標法》,“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時,《廣告法》也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國家級等用語”。正基于此,2010年8月國家工商總局曾明確表示,對于“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將予以駁回”。而這也正是此前貴州茅臺多次申請“國酒茅臺”商標“均被駁回”的原因。
必須意識到,一旦“國酒茅臺”這一首個“國+通用名稱”商標申請獲得審查通過,先例一開,不僅直接涉嫌違法,而且也必將產生進一步的連鎖效應、制造潛在的無窮后患——茅臺之外的其他許多知名白酒,如果也加以效仿、紛紛申請屬于自己的“國酒”商標,工商部門將何以應對?
進一步,一旦“國酒”商標被認可,其他領域的廠家,如香煙、藥品等會否也步白酒企業后塵,爭相申請“國煙”、“國藥”之類的商標,并最終導致類似商標的大量泛濫?而這樣一來,《商標法》等國家法律應有的嚴肅性權威性還何以維護,而“國”字頭本身內蘊的“國家”稱號的尊嚴神圣,又何以維護?(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