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法院院長馬賢興在一個法治論壇上表示,要建設“兩型社會”,不僅要靠法治保障,還要靠良心保障。馬賢興提議把良知寫入法律總則,成為指引、評價、規范人的行為的法則。他表示:“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7月16日《瀟湘晨報》)
所謂“良知入法”,按照馬賢興的構想,就是要把良知寫入法律總則,成為指引、評價、規范人的行為的法則。換句話說,就是通過立法把良知從一種軟性約束變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剛性約束,從而強化良知在社會生活中的規范價值。只是這種看上去很美的設想到底有多少可行性呢?
法律是最低層次的道德。這句話有兩層意思:其一,法律和道德并不彼此絕緣而是有機聯系的;其二,法律和道德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說,法律并不排斥良知,但良知不能取代法律,兩者分屬不同的領域,承擔著不同的社會職能,彼此之間有著清晰的邊界,正如人們常說的,“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良知入法”最大的問題是將法律和道德混為一談,這勢必會引發某種價值沖突:一個人的行為可能違背良知但不觸犯法律,這個時候該由法律還是良知來審判?
馬賢興說,“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其實恰恰相反,正是因為良心靠不住,才需要有法律。或者說,良心從來就是靠不住的,只有法律才是靠得住的。因為良心是柔軟的,隨時可能因為外界的干擾而變化,而法律和制度是剛性的。眾所周知,法律本質上就是一種社會規范,而在法律沒有出現之前,諸多社會規范就早已存在,譬如良知、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等等。隨著社會的發展,當人們發現良知等形而上的東西無法約束個體行為,也就是“靠不住”的時候,法律才終于出現。從社會進化的角度而言,法律既是更高形式的社會規范,也是迄今為止最為有效的社會規范。所以話應該這樣說:如果法律都靠不住了,良知還有用嗎?“良知入法”還面臨著如何操作和執行的問題。不可否認,當下許多社會問題乃至違法行為,都可以歸結為良心的缺失,但這并不意味著“良知入法”就可以解決一切。一方面,我們無法將良知這個東西量化,譬如直接規定良心缺失該受什么樣的處罰;另一方面,嚴厲的法律規定尚不足以震懾那些因為道德敗壞而違法犯罪的人,那么空洞的道德口號又有何用?從這個意義上說,“良知入法”其實也是一種法律依賴癥,或者說是“法律萬能”的思維。
良知要用道德的手段去提升,法律需要用法治的途徑來改進,我們不可能用道德去解決法律問題,也不可能用法律來解決良知的困境。在道德滑坡的語境下,我不詫異“良知入法”這個建議本身。我所詫異的是,一個法院院長不從專業角度去思考司法體系中的種種弊端,而是對道德如此迷信——— 如果這不是一種道德的自我標榜,就是一種自我催眠甚至是精神麻痹。(吳龍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