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時,多名委員、代表闡釋了“''常回家看看''這樣的道德規范入法,是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有利于弘揚中國傳統孝道文化”的觀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中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的條款,一些人認為,上述精神慰藉條款不具備可訴性,入法會影響法律的權威性。(《新京報》7月1日)
子女“常回家看看”,讓老人有了精神上的依靠,而“常回家看看”入法,則讓老人有了法律上的“依靠”。
然而,顯然“常回家看看”有利于老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中華民族傳統的孝道精神,但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卻遭到了社會的普遍質疑,人們并不是質疑“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合法性,而是質疑其合理性,因為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很多人并不能做到“常回家看看”,包括那些以孝道著稱的人士,他們往往也無法做到“常回家看看”。因此,我們不妨來看看“常回家看看”難在哪?
首先,是時間障礙。回家看看,需要足夠的時間,而“常回家看看”則需要更多的時間,對于那些在外地工作的子女來說,他們很難有那么多的時間“常回家看看”即使如果子女想“常回家看看”,但是,單位不容許怎么辦?因此,法律在規定“常回家看看”的同時,最好是規定在什么時間段“常回家看看”,同時法律還需規定,單位應該為員工“常回家看看”提供足夠的時間,否則“常回家看看”就只能變成一紙空文!
其次,是經濟障礙。對于收入較高或者收入比較穩定的工薪階層來說,“常回家看看”在經濟上可能不存在什么問題,但是,對于那些在外務工且收入很低的群體來說,可能就存在很大問題。有些外出務工者遠離千里之外,為了省錢,他們一年甚至幾年才能回一次家。對于這部分群體來說,“常回家看看”顯然是心有余力不足!
再次,是交通工具障礙。這在平時可能不是問題,但是,每年春運,國內交通運輸就很緊張,很多人甚至被迫放棄了春節回家,這對于“常回家看看”來說,也是個難題!
最后,是執行和監督障礙。“常回家看看”入法可以,但誰來監督其執行?是勞動部門,還是民政部門?法律需要明確。而子女若不能“常回家看看”,是民不告官不理,還是司法主動介入?不能“常回家看看”,又應該受到什么處罰?這些,法律都應該作出具體的規定。
對于在一起的父母子女來說,“常回家看看”根本就不是問題,不能“常回家看看”的,一般都是在異地工作的群體,因此,“常回家看看”入法,法律還需要幫助這些群體解決實際問題。否則,就是口惠而實不至,不可行的“常回家看看”入法,容易變成一紙空文,確實會影響法律的權威性,這是法律制定者應該和必須考慮的。(曹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