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的重金屬、空氣里的PM2.5……當越來越多的環保事件發生,人們開始變得多疑。對于環保人士來說,自購檢測設備進行環保自測如今也變得普遍,不過記者了解到,根據2009年4月環保部公布的《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這種自測被嚴格限制,一旦該《條例》正式出臺,民間的自測行為可能被禁止。(7月15日《新聞晨報》)
在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的今天,公眾的廣泛參與、有效監督可以說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途徑。而充分保障公眾對于環境安全的監督權、參與權、知情權,不僅是維護公共環境安全的必然要求,更是法律早已賦予公民的權利。《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如果公民對于污染與破壞環境的行為,無法獲知相關的指標數據,那么檢舉和控告實質上會更多地依賴于個人感觀的判斷。而一旦公民能夠掌握較為可靠的監測數據,無疑會大大提高舉報的質量。正如專家所言,環保人士的積極參與本來就是對政府工作的一種促進。
當然,來自民間的檢測結果或多或少存有疑問。畢竟他們的儀器價格都相對便宜,質量認證和業務準入缺失,檢測精確度有局限性。但因為這些數據的局限和不精準就禁止民間監測數據,那就有點本末倒置、自相矛盾的味道。
因為,環境立法的一個出發點應是鼓勵公民參與環境監督,而目前環保部門提供的環境信息并不能保證覆蓋所有管轄區域,對一些突發環境事件的數據也并不一定能做到第一時間采集。民間的監測則是一種有益的補充。況且,參與環境信息監測也可以看作是公眾參與環境事務的一個重要途徑與渠道,即使發布了一些與官方部門不符的數據,也可以及時作出客觀、科學的說明與更正,完全可以消除由此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目前,環境信息披露正在從“事后補救”向“事前警惕”轉換。在環境安全高風險、環境事件高頻發的階段,現有的環境執法力量和應急處理措施并不足以完全應對。只有讓潛在的環境風險在事前得到充分有效的關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環境事故的發生頻率。允許民間監測數據作為一種靈活、機動的補充,對于及時防范公共環境安全事件的發生可以起到預警與提醒的作用。民間自測行為,完全可以在實踐中不斷修改完善、趨利避害,而不應一禁了之。(鄭福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