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至5日,杭州接連發生3起房鬧事件。導火線都是房價下跌給老業主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開發商拒絕補償差價。據媒體統計,年初至今,此類事件在杭州已經發生近20起。(5月6日《現代金報》)
杭州并非“房鬧”的“發源”地,在此之前,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不少的“房鬧”現象,而導致“房鬧”的直接原因是一些房主在高價位時出手買了房,隨著房價的下跌,原本期望升值的房產大幅縮水,一些房主感到自己吃了大虧,于是產生不平衡心理并“揭竿而起”,集體向開發商索取補償。
其實,“房鬧”與“醫鬧”的性質一樣,都是缺乏理性、危害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房鬧”既不符合法治精神,更不符合現代人的契約精神。房地產市場化之后,給了公眾更多的選擇,既然決定買房,買賣雙方也簽有合同,就是一種正常的市場行為,如果合同中沒有標定房價下跌后開發商給與補償,那么,此時要求開發商補償就是不合法的。再者說,房價下跌了房主就要求補償,那么股票價格下跌了,股民是不是也有理由要求上市公司給予補償?如此豈不是遍地都是“股鬧”?反過來說,有的業主原來低價買房現在大幅升值了,這個時候開發商虧了,那么房主升值的錢是不是也應當補償開發商一些?如此才能出“互惠互利”?
坦率地說,一些房主聚集鬧事,既不合法,也不文明?俊胺眶[”來制造影響,獲取利益,只能表現出觀念上的落后和行為上缺少應有的道德自制力。“自制”是一種美德,體現的是遵法守法的品質和自我約束的能力。即使有時自己“吃虧”了,也要多從自身找原因,如果有證據證明開發商在玩“騙局”,使自己在買房時吃虧上當,也要收集相關證據通過正常的渠道及法律途徑表達訴求、依法解決,而不能自我違約,甚至“群起攻之”實施打砸搶等一些過激行為。
筆者也不滿當前的高房價,但既然消費者在買房合同簽字畫押,作為公民就要遵守合同,依法行事,而不能做出有違契約精神和有損公共安全的事情來。畢竟,在高價位時出手買房,作為房主自己也應承擔判斷失誤、思考不周的責任。
房子跟市場交易的其他商品一樣,會升值也會貶值。筆者在此也提醒那些買房者,是否買房的主動權在自己的手里,在行使買房權時要慎重分析和研判,實事求是,不要盲從跟風,不要失去理智,尤其是既然期望買房后升值賺大錢,那么就要具備一旦房價下跌可能遭受損失的承受力。
“房鬧”事件頻發,暴露出房地產行業的矛盾和糾紛開始顯現。如何既維護好房地產市場的公平公正,保護買房人的利益,打擊開發商囤房炒房行為,同時又維護好房地產市場的秩序,依法化解其中產生的一些矛盾和糾紛,需要有關部門盡快拿出解決問題的策略和辦法,尤其是需要通過政策引導和司法疏導,防止“房鬧”現象的頻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