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履行社會責任,不僅要遵守法律法規的約束,還必須講道德自律
強生嬰兒洗發水被爆含有致癌物質后,其亞太區有關負責人一方面否認涉及“雙重標準”,另一方面卻聲稱產品配方根據所在地區的不同而不同,與當地消費者偏好、法規要求以及使用條件等因素相關。如此完全站在企業利益角度的回應,顯然無法得到消費者認同。
強生嬰兒洗發水被查出含有致癌物質已不是第一次,早在2009年就有曝光。事實上,近年來強生在禁止添加可致癌的二惡烷以及能釋放甲醛的季銨鹽-15的國家已經修改了配方,只是在中國等無明確禁令的國家市場上銷售的產品,仍在使用含有上述物質的原配方。跨國企業視各國監管情況不同,投放不同配方的產品,如何開脫“雙重標準”之嫌?
我國現行的《化妝品衛生規范》,的確允許嬰兒洗發水含有一定濃度的甲醛,而且對二惡烷含量沒有強制性規定。但若做一次市場問卷調查,顯然很難找到能接受含有致癌物質產品的消費者。強生產品再陷“致癌門”事件后,許多消費者特別是嬰幼兒父母紛紛表達氣憤和對強生產品的不信任,一些網民表示不會再購買和使用強生嬰幼兒產品。如此說來,企業要履行社會責任,不僅要遵守法律法規的約束,還必須講道德自律。
法律法規作為社會公器,往往是在社會問題演進到一定程度之后產生的,具有滯后性特點。同時,法律法規的約束也是底線約束。負責任的企業,應當流淌著“道德血液”。現代社會,人們對企業道德的期望越來越高。近年來,許多知名的跨國企業不斷地進行“道德革命”,推出了“綠色伙伴計劃”“環保獎”等等,均受到輿論好評。以種種理由為自己產品存在的問題開脫,不僅難逃道義譴責,而且會影響生存和發展。
通觀近年來幾起有關跨國企業對我國市場實行“雙重標準”事件,都能追溯到國家相關規定的滯后與陳舊上。比如,我國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自1990年1月1日實施至今已有21年,明顯不適應當前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新要求。強生產品再陷“致癌門”事件再次警示我們,市場監管應當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