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跌倒老人,扶還是不扶,讓許多人糾結。媒體對近年15起攙扶街頭摔倒老人反被“誣陷”的事例進行統計分析,發現三分之一的攙扶者,因無法自證清白給老人賠付了損失。專家呼吁,應對誣陷者建立追責機制,讓他們為自己的不良行為付出代價。(10月9日《現代快報》)
80后左右的人,相信在小學都讀過一篇課文《她是誰》,大意是一個小學生扶起了一個跌倒的老奶奶。有同學問:“她是你奶奶嗎?”“不是。”“她是你姥姥嗎?”“不是。”“她是誰?”“我不認識她。”一個最基本的助人為樂品行,時至今日,經過多少起“誣陷”事件的渲染和傷害,已經上升到一個令人心情沉重的社會話題。在此語境下,對那些不問青紅皂白或者故意誣陷者,進行追責,實在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善舉,值得掌聲鼓勵。
誣陷者對社會公德造成的危害,巨大而深遠。以致于一些網友戲謔,看到跌倒的老人,先讓老人在“自己跌倒”的認證書上簽字畫押,才能對其進行幫扶,否則,千萬不要伸手,那可能是扶起了一個莫大的“債主”。這則充滿黑色幽默的段子,相信每位稍有良知的公眾,讀后都笑不出來。道理很簡單:一個為“老人跌倒該不該扶”喋喋不休的民族和社會,無疑是一種不幸和悲哀。我們忍著疼痛揭開曾經的傷疤,不難發現,在最早出現的“老人和攙扶者糾紛”的官司中,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基本也是最牢固防線——司法,由于一些主客觀原因,動輒對無法自證清白的攙扶者,進行有罪推定,這對打擊公眾助人為樂的熱情,無疑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這理應引起司法領域的深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任何國家司法的最基本題旨。在一些攙扶摔倒老人事件中,既然攙扶者通過種種方式自證了清白,那誣陷者也應該給人家一個說法,哪怕是誠懇的道歉,要是一抹屁股走人,而司法又視而不見,這豈不是有違“平等”法理。更何況,有的誣陷者還存在著故意甚至惡意心理,比如說在遼寧朝陽市,因交警出具了證實攙扶者無責的監控錄像,老人的子女竟沖進交警隊毆打交警,打砸辦公室里的辦公設備。這種無理攪三分的行為,不但傷害了助人為樂者的純潔心靈,更是沖擊了社會公序良俗。
實際上,在道德日漸滑坡的嚴峻社會環境下,不僅僅是攙扶摔倒老人被誣陷應該追責,所有誣陷助人為樂的不良行為,都應該追責。有點尷尬的是,筆者百度了一下,現行法律上的“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顯而易見,這對于那些誣陷助人為樂的人而言,有點不合適。那專家所言的追責,究竟該如何追,目前來看,還是一個費腦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