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廣州市募捐條例(草案)》提交審議。對此前公眾最關心的“是否擴大募捐主體”問題,據說有了比較明確的意見,即募捐主體類別由之前的三個,擴大到現在的六個,經市民政部門“一事一許可”后便可開展募捐活動。
募捐主體增加,公眾當然歡迎。慈善本身就是一個聚沙成塔的事業,理應“寬募”。正是無數來自善良人們的涓涓細流,匯聚成足以解困者之渴、予絕望者希望的河流。因此,源頭活水越多,慈善的力量也就越大。遺憾的是,慈善事業在我國雖然時間不短,卻活力嚴重不足,單一的官辦模式,導致要么觸角和終端不足,募集善款數量有限,要么慈善官員對“系統外”慈善行為本能排斥,近者如四川石渠縣紅會就“口頭要求”當地不得接受紅會之外的捐助。兩種機制同時作用,難免壅塞了善款募集的渠道。
有人擔心慈善主體的增加,會增加管理難度,或者導致慈善事業的“魚龍混雜”、非法集資。此觀念仍停留于“計劃”的老皇歷,實在落伍于時代。只要法制健全、監管嚴明、公開透明,做到“寬募嚴用”,就不必擔心管不住。據說,香港的慈善組織數量是廣州的180倍,也沒見鬧出多大亂子,卻成為港人慈善事業有聲有色的一個重要原因,值得我們借鑒。相反,最近關于內地紅十字會的一系列丑聞,如當頭一盆冷水讓我們醍醐灌頂:單一化、官僚化、暗箱化的慈善模式,并不能確保慈善的純凈與高效。“窄募濫用”的不合理模式,非慈善之友,實為慈善之敵。
慈善事業的特性決定,“寬募嚴用”是一個改革方向,必須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