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證實,個人征信系統的新版信用報告已于8月1日正式上線運行,個人征信系統的所有接入機構都應查詢新版信用報告并以其為準。擔心信用卡或貸款逾期負面記錄會伴隨自己終身的市民,可以把心放一放了。(《京華時報》11月5日)
一些人一時疏忽忘了還貸,結果背上一輩子的信用“債”,這是無法接受也承受不了的信用污點。如今,個人信用污點5年可“洗白”,這讓人如釋重負。早在去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征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就規定:征信機構對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超過5年的,征信機構應予刪除。將個人信用報告中的逾期信息設定一定保存期限,這其實是一種國際慣例,如美國規定保存7年。
5年也好,7年也罷,記錄信用“污點”意在懲罰,更在于喚醒公眾提升守信意識。“人無信不立”,“人而不信,不知其可也”,但實際生活中,某些人失信了也沒有付出任何代價。如此一來,那些不守信者也許更心安理得。因此,發布《征信管理條例》,針對個人信用建立約束機制,是大勢所趨。不獨在還款上須有信用,其他領域也在加大失信成本,比如江蘇明年底將建成個人信用庫,如果市民存在酒駕、交通肇事等違法違規行為,將影響其個人評優和銀行貸款。
當然,信用是雙向的,對失信的處罰應該是對稱的。比如,有的人信用卡透支不到期還錢,要承受報復性處罰,甚至承擔刑責,但那些濫發信用卡、故意引誘消費者辦卡、收費混亂、服務落后的銀行呢?據《人民日報》報道,2009年5月,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得到國會兩黨一致支持的信用卡改革法案,以禁止、限制信用卡發行機構的部分行為,加大其提高利率的難度,意即限制銀行等信用卡發行機構亂發卡、濫發卡的沖動。我們是不是也該強化銀行在信用卡發放過程中的程序規則和審查監控機制?
現實中,不少銀行極無誠信,案例不勝枚舉。客戶與銀行本來已簽訂好八五折優惠利率貸款合同,但銀行隨后以種種理由單方面“變卦”;客戶辦卡,銀行承諾不收年費,一兩年后又單方面從客戶卡中扣除年費;辦卡時,有的銀行表示,客戶在境外取款每天第一筆不收取手續費,但實際上悄悄收取;南京一市民的工資卡里有600多元,3年后去取,被告知一分錢不剩,還倒欠銀行100多元手續費;只要持卡人有一塊錢沒還清,銀行也要按照刷卡消費的全額罰息;銀行少給儲戶錢,儲戶離柜概不負責,而多給儲戶錢,則要求儲戶歸還,不歸還又是報警又是強行從儲戶賬中扣掉……公民不誠信,難以貸到款;銀行不誠信,是否限制其貸款發放業務并設置5年期限呢?
在銀行面前,個體往往是弱勢的,單槍匹馬根本就無法與銀行平等博弈,這是一場不對稱的“戰爭”。面對銀行的不誠信,公民吃了虧往往無可奈何。如果放任銀行失信,這對公民是損失,對銀行形象也是損害,對整個社會誠信體系都是巨大的傷害,因為壟斷巨頭的不誠信更具殺傷力,會擊垮公民個體守信的信心——連銀行都不守信,我為什么還要守信?相比于公民失信,銀行失信應付出更高代價,如此方能帶來良好的激勵效應。不獨銀行,其他壟斷巨頭以及政府信用等,都應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