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民間融資問題引起廣泛關注。中央要求,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發揮其積極作用。貫徹這一要求,需要正確認識民間融資,加強對民間融資的監管與疏導。
正確認識民間融資問題
民間融資,是相對于官方正規金融而言的,泛指不通過官方正規金融機構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它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一種金融形態,一直活躍于正規金融服務的盲區和空白地帶。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我國積聚了數額巨大的民間資本,但民間資本投資渠道有限,亟需加強疏導,發揮其積極作用,防范金融風險。
目前,人們對民間融資的評價分歧較大,有人將正常、良性的民間資金融通活動和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非法融資活動混為一談。實際上,只要不違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只要有利于老百姓救急解難、有利于小微企業渡過難關、有利于地方經濟健康發展,民間融資就是有益的,對它就應該因勢利導,使之走向陽光化、規范化。但對于非法集資和高利貸活動,則要堅決打擊和取締。
民間融資具有正規金融所不具備的“快速、小額、短期”等優點。千百年來,民間融資頑強生長,有其必然性、合理性。民間融資一般是在正規金融供給不足時才“顯山露水”,在正規金融“缺位”時才“補位”。在現階段,民間融資在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以及滿足人民群眾子女教育、大病醫療和婚喪嫁娶等應急需求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只要趨利避害、正確引導、合理規范、監管到位,民間融資就可以成為保障民生與小微企業金融需求的重要渠道之一,惠及正規金融陽光照耀不夠的經濟領域。
對民間融資風險的基本判斷
民間融資爆發全面風險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有暴利行業作支撐,由高盈利預期引起利率畸高;二是民眾參與度相當高,出現集體不理性;三是政府監測、監管不到位,積“水”過多,難堵難疏。當前,我國雖然存在非法集資、高利貸等犯罪活動,給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一定危害,但總體風險可控,全面爆發民間借貸危機的三個基本條件都不具備。但也不能掉以輕心,須對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加強監測和疏導。
個別行業存在風險隱患。如房地產行業總體價位較高,一部分房地產項目出現比較嚴重的資金短缺,有的從民間進行了大量的高息融資,有的甚至鋌而走險進行非法集資。
部分民間融資機構積聚一定風險。如有些投資(咨詢)公司打著投資的名義從事民間放貸業務且利率很高,不少小微企業不堪重負;有的商會變相搞規模化、集團化融資,商會會員相互拆借,利用轉貸賺取差額利率;個別地方地下錢莊暗流涌動,危害較大。
疏通民間融資的“正規軍”成長不足。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正規金融機構對緩解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融資難具有重要的補位作用,有助于遏制地下錢莊、高利貸,但限于數量偏少、覆蓋范圍有限,作用發揮不夠。
民間融資監管體系不健全。我國在民間融資監管方面還存在對各類非正規民間融資機構多頭監管、責任不明、信息不共享等問題,尚未形成齊抓共管的監管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