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期間,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再次熱議。就當下中小金融機構現狀而言,豐富股權結構,多元股東性質,有利于應對愈發嚴峻的經濟下行挑戰。
近年來,中小金融機構以其特有的生機與活力,活躍于經濟領域,保持快速發展趨勢。不過,齊魯銀行票據大案等相繼爆發也使其治理能力經受質疑。
由于歷史原因以及加強對地方金融控制的需要,中小金融機構的股權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手中,雖然一些中小金融機構引進了國際資本,但總體而言,目前金融業的開放程度尚未形成對外資股東深度介入治理結構的足夠激勵,且外資股東大多深陷金融危機,自身難保,更多側重財務投資。
在這種股權結構下,地方政府難免會以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為出發點,扭曲中小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同時,地方政府作為實際控制人,他們派出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管理,這就使得管理層事實上擁有中小金融機構的剩余控制權,形成內部人控制的治理結構。雖然中小金融機構也會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模式組建董事會,但往往難以充分發揮權力主體和經營決策主體的作用,淪為“橡皮圖章”。
金融機構治理結構的完善是微觀經濟主體的自覺行為,但易受到金融整體生態的影響和制約。2008年以來天量信貸的宏觀背景下,導致金融機構將經營重點放在業務規模的擴張而不是治理結構的完善上。
各家金融機構業務模式趨同,主體業務集中在存貸市場,大部分利潤來自于存貸差,目標客戶普遍都集中于大型國有企業、行業龍頭、上市公司等,治理結構優化對提升金融機構市場競爭力的作用并不明顯。中小金融機構本在競爭中就處于劣勢,治理結構的改善更容易被遺忘。
在經濟上行期,治理缺陷尚可以由業績規模粉飾,然而,在經濟下行期,若再對公司治理置之不理,抵御風險的關鍵環節也將隨之喪失。如何持續改善公司治理,認清自身存在的問題,中小金融機構迫切需要深入探索和實踐。
合理的股權結構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中小金融機構應將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在一個多元、分散、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上,形成有效的制衡。
全面否定地方政府對于中小金融機構的控股地位缺乏充分依據,同時也不具備普遍操作性。現實的選擇是以“增量改革”的方式改進股權結構,具體是通過引進特定資本來優化股東結構。由于對市場天然更敏感,競爭能力更強,優質大中型民營企業應擔此重任。新引進的民間資本應能為中小金融機構在風險管理、IT技術、業務拓展與創新等方面提供切實幫助或在業務上能帶來互補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