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一男子在重慶416路公交車上用麥克風高聲唱歌。與此同時,他從包里拿出了一疊零錢握在手里,一邊唱一邊要錢。雖然有乘客當場對年輕人的行為表達出不滿和反感,但是,年輕人并沒有就此收手。最后,有乘客因為難以忍受車內的噪音,被逼提前下車。對于有人在公交車上賣藝,公交車司機沒有制止,對此,公交公司相關負責人說出了他們面臨的無奈和尷尬:沒有相關規定來禁止公交車上的乞討、賣藝行為(2月20日《重慶晨報》)。
公共場所能否乞討賣藝的問題,早已討論多時。對此,用憲法里的一句話解釋妥妥的:乞討是你的自由,但你在行使這一自由時,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第51條)。對于公民行為,“法無禁止即自由”不能絕對化,這份自由必須在法律界限內,這條界限就是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如今北京、武漢等很多城市,已出臺專門的地方性法規,明令禁止在地鐵上乞討賣藝行為,對于勸阻無效的,還設置了罰款和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這樣的禁令和措施,能否同樣適用在公交車上呢?2010年10月2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征求意見稿)》,“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內乞討、賣藝以及實施其他影響車輛正常運營、乘客安全和乘車秩序的行為”被明確列入,盡管這一行政法規目前尚未頒布生效,但上至憲法,下至地方性法規,在公交車上乞討賣藝,為法律精神和原則所不容,非常明確。
相比地鐵,公交車空間更加狹小,賣藝乞討行為產生的噪音、愛心困擾等影響覆蓋率更大、強度也更大,如果公交車司機不出面制止,很容易變相鼓勵到乞討者。而公交經營者與乘客之間形成的運輸合同關系,讓公交方具有了保障乘客順利出行準確抵達站點等相關義務,公交車上的乞討賣藝行為造成“制造噪音,公交車的報站聲音都聽不到了”,意味著公交車司機對部分乘客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必須因此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么及時制止,要么賠償乘客。而單靠眾人的譴責,讓原本公交方應履行的義務抽空,演變成了乘客之間的直接對立,安全堪憂,這樣的自救,成本大效果差,也不在法律預設的路徑中。
自己的行為不能打擾到別人,已經體現在諸多法律規范中,也屬于公序良俗的范疇。通過此事,筆者最想表達的是:即便在沒有現成的法律規范可以遵照執行的情況下,我國的法律適用原則告訴我們——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同樣可以指導我們處理矛盾,而且已有的類似規定,可以參考適用;即便拋開法律層面的規范來考量,道德層面的規范仍可被適用。鬧哄哄的公交車,一人起眾人哄,公交車司機不聞不問,難言合情合理。由此,公交公司所謂的“無法可依”的無奈和尷尬,與法無關,本可避開。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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