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和提升旅游服務質量,日前,云南省旅發委下發關于《云南省推進旅行社跨界融合發展組建旅行社集團實施方案》的通知。方案特別要求,旅行社購物次數每天不得超過1次,購物時間每次不得超過90分鐘。(12月13日《春城晚報》)
游客購物次數太多、時間太長,一直廣為詬病。它不僅使得游客游玩的時間被占用,而且存在欺客宰客等現象,游客多方面的利益受損。因此,方案對于購物次數和時長加以限制,若能實施到位并不派生出其他問題,想必對規范游游秩序有所幫助。
然而,旅游購物既是一個數量問題,更是一個性質問題。游客固然反感多次、長時間購物,但本質上是不滿違背游客意愿的強制購物行為。強制購物一次都嫌多,90分鐘也太長,限制次數和時長沒法改變強制購物的性質。
更進一步而言,就算限次限時執行得很到位,只要導致強制購物的原因不改變,照樣能將多次長時間購物濃縮于1次和90分鐘之內,并且,原來分散于多次購物所得的利潤,就會集中在一次購物中完成。這反而加劇一次購物活動的強制力度,從而可能引發更激烈的矛盾與沖突。
此外,在法律方面,《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第四十一條規定,導游和領隊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強制購物,包括一次和多次強制購物都應該避免。
但在購物次數和時間方面,《旅游法》并沒有作出具體限定。第三十五條規定雖要求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同時也指出,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旅游者的確內心自愿,多次購物應被允許,當購物成為一項權利時,反倒不能因為購物存在亂象而剝奪這項權利。
可以說,對旅游購物限次、限時盡管初衷很好,最終效果也許會適得其反。旅游監管應該確保不出現強制購物,至于購物次數和時長,交由供需雙方協商好了,只要雙方自愿且不違反《旅游法》,市場的多樣性其實也應該得到應有的尊重和維護。(羅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