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永泰路市民鄒阿姨和老伴一直為一件事而頭疼。她父親去世后給他們留下了一筆22萬存款,并立了遺囑。但他們跑了銀行多次,拖了近5年都拿不到,因為銀行不認可這份遺囑。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老人有6個法定繼承人,但是遺囑里只有4個,只有公證遺囑,才確保該遺囑的唯一性。由于鄒阿姨無法找齊親人到公證處進行公證,目前雙方仍就此事繼續溝通中。
銀行要求繼承公證的新聞看得多了,每一次都引起輿論的不滿。例如,西安的靳先生母親生前存在銀行的480元,要取就得先花1000元公證費。因為靳先生在蘇州、新疆和西安還有5個兄弟姐妹,西安銀行表示,需要其他5個兄弟姐妹先進行《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公證。最后,不僅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建議靳先生“不要做此公證,不劃算”,連銀行都建議他放棄取款。
地方銀行要求進行財產繼承公證的依據主要是1993年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其中第四十條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應該說,銀行的這一規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一是與《公證法》抵觸。《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繼承、財產分割、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公證事項,屬于公民自愿申請公證事項,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二是與《繼承法》抵觸。根據《繼承法》,只要繼承人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權,就合法有效,根本沒有必須公證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三是與《物權法》抵觸。根據《物權法》,共有人作為連帶債權人,任何一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銀行這個債務人履行債務,至于誰去行使債權,這是債權人之間的事情,與銀行無關。那么,作為銀行這個部門的規章,與法律相抵觸,也就根本不具備法律效力。
那么,公民死亡后,銀行應該如何處置其存款的兌付?只需要根據銀行正常的程序取款就行。根據我們平時的體會,只要死者家屬持死者的存款憑證和死者的身份證,再帶上代領人的身份證就可以取款。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只要能證明代領人與死者有親屬關系,是死者財產繼承人之一就行了。像本文中的情況,鄒阿姨只要持有死者父親的存款憑證,帶上自己的身份證,最多出具戶口本或社區證明,證明自己是死者的女兒就行。至于死者兩個繼承人,他們會對財產分配有意見,那是繼承人自己的事,他們完全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問題,哪怕打繼承官司,都與銀行無關。銀行主動插手繼承糾紛簡直是“狗拿耗子”。
事實上,銀行自己也是這么理解的,也知道只要自己是憑據兌付,繼承人即使有糾紛也與自己無關。就在同一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中,第四十條二項規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就是說,只要死者家屬拿著存單都可以取款,銀行是不負責任的。既然如此,銀行為什么超越法律規定,不僅要財產繼承的文書,還需要進行公證?我們甚至懷疑,銀行故意違規設卡,并非為了客戶的資金安全,而是心懷鬼胎,讓死者親屬知難而退,最后放棄繼承存款,而讓銀行成了實際的繼承人。事實上,許多這樣的情況都已發生,連銀行也勸客戶放棄繼承呢。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屬于部門行政規章,不得與法律抵觸。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規章違反上位法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根據第八十八條規定,國務院部門的規章是經國務院備案的,“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因此,對于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應該提請國務院進行法律審查,并且予以改變或撤銷。(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