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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重慶江津高考文科狀元落檔復旦一事而言,復旦大學校方后來已作出澄清,乃是因為該考生的分數并未達到該校在重慶市的投檔線。所以,該考生被“放鴿子”,與其說是由于復旦大學爽約,不如說是敗給了卷面分數,以及以分數論英雄的高招制度。復旦大學招生方的行為確實有問題,但其問題不能由高招制度來承擔。再者,高招制度雖然有其弊端,但既然我們建立了這樣的制度,那就要保證其公平、公正地落實。
當然,大學不同于其他社會組織,人才培養不同于其他事務,相比其他社會組織的行政長官而言,校長的自主權可能尤其重要。而且,校長有其較大的自主權,這乃是國際通行的慣例。所以,校長要求自主權,本也無可厚非。
但問題在于,首先,我們的現實環境是,制度落實不力、法律踐行不到位、視章程如廢紙的現象仍然在各行各業普遍存在,社會整體規則意識欠缺、法治觀念淡薄。
其次,正因為上述原因,自主權極易被濫用,以致戕害社會公平、公正。自主權雖以“自主”為名,但實際上也是在制度框架里騰挪,在規章的基礎上創設,若自主權的外在制度框架不硬朗、規章基礎不牢靠,就極易導致自主權成為“脫韁的野馬”,踐踏公平與公正。現實也一再證明這一點。在沒有多少自主權的情況下,有一些校長尚且挖空心思利用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拓展腐敗空間;如果授予校長們絕對的自主權,這一項權力如何公正地使用,如何使其服務于正當的目的,還都是問題。就像重慶江津高考文科狀元落檔復旦一事,如果復旦大學校長有了自主權,將這名考生特招進了復旦大學,那其他因類似原因而落榜的考生的公平權利如何保證?
在固有的制度都無法保證公平、公正的環境下,人們難免懷疑大學自主招生會淪為腐敗的淵藪,進而加劇寒門學子無緣名校的情形。
不過,教育畢竟不同于其他事務,教育的水準密切依賴教育本身的自由度。教育機構沒有適當自主權的體制是僵化、死板的體制,無法釋放出教育的活力,也無法培育出天才的花朵。所以,說一千道一萬,大學自主招生、大學校長的自主權仍然是我們繞不過去的話題,我們終究不能在僵化體制依然束縛教育之時,要求高等教育以活力、創新、多元與豐富領跑文化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是以,校長靠得住,還是制度靠得住;抑或如何利用制度讓校長靠得住,這仍然是我們需要思考、面對的現實問題。(岳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