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狗頭金”到底要不要上交政府?最近成了輿論熱議的話題,持有不同觀點的人們論戰正酣。其實,我們不妨換個角度看這個問題。
在大家熟悉的《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盜》的故事中,主人公阿里巴巴在砍柴路上無意之間發現了強盜集團藏寶洞。后來,阿里巴巴在女仆美加娜的幫助下戰勝了強盜,并把寶庫的一半財物送給了她。這個故事中蘊藏了一個百姓公認的的觀念:阿里巴巴有權擁有這些無主的寶藏,而不是上交國王。
《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盜》畢竟是個虛構的故事,但是,2009年英國發生的一件尋寶事件,很能說明問題。那年9月,55歲的業余尋寶人特里·赫伯特在英格蘭斯塔福德郡的一家私人農場發現了大量黃金制品,它們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7世紀。媒體報道稱,最終這批寶貝被售給了一家博物館,所得收益由赫伯特和他的農場朋友平分。
自1912年泰坦尼克號沉沒到1985年找到殘骸,其間許多人沖著巨大商業利益而去打撈,因為尋寶是很能打動人們心弦的一件事。但是,如果辛辛苦苦尋到的寶貝都要上交,誰還愿意去干這個呢?
上面說的大多是常識,那么海外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呢?
先占制度是人類最為古老的取得財產的“自然方式”之一。所謂先占制度,是指先于他人占有無主財產的人,能夠取得該財產所有權。舉例來說,如果沒有先占原則,漁民在公共水域打魚、獵人在公共山林草原打獵所獲的歸屬問題就不能解決。
在西方,先占制度是羅馬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后來著名的《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都承繼了羅馬法的這一制度。《德國民法典》規定了兩條原則:自主占有無主動產的人取得此物的所有權;先占為法律禁止或因實施占有而損害他人的先占權者,不取得所有權。
很明顯,《德國民法典》強調先占原則,保護先占人的利益。按照第一條的規定,“狗頭金”當然屬于最先發現它的占有者,因為它是無主的。但是,法典同時也劃定了兩種“拾物”情形——即無主與有主,二者之間是不同的。上述第二條明確規定,不能“損害他人的先占權”,而這可以解釋西歐人為何善于拾金不昧,因為撿到的東西明顯是“有主的”。
相對應的是,國內則走向兩個極端,混淆撿到有主與無主物品之間的界限。一個極端是,一些人認為“狗頭金”應上交;另一個極端是,將“先占”原則擴大化,無論這東西有沒有主人,“我撿的”似乎成為據為己有的一個理由。君不見,前幾年取款機吐錢引發爭議即是一例。
筆者不是法律專家,但篤信一個原則:政府不要跟民爭利,個人所作所為不能損害他人利益。“狗頭金”究其本質,只是路邊一塊特殊石頭而已,不能因為值錢政府就要伸手。照這個邏輯,恐怕發現和氏璧的卞和會穿越時空前來叫屈,阿里巴巴會從書本中跳出來幫喊冤。(吳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