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春節,四川彭州通濟鎮村民吳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發現罕見烏木,長達34米,價值數百萬。通濟鎮政府稱,吳高亮發現的烏木屬于國有財產,后烏木全部被運到通濟鎮車站。近日,彭州市國資辦就此事正式答復:烏木歸國家,獎發現者7萬元。
不過,在成都商報聯合兩家網絡公司對4萬網友展開的調查中,逾6成的網友認為烏木應歸發現者所有。一方面,國內法律界、文物界、收藏界的相關專家學者根據現行法律,普遍認為烏木屬于國家所有;而另一方面,草根的百姓卻大多站在吳高亮一邊。這不是簡單的理性與感情傾向的沖突,而是反映了私權與公權、個人與國家、常情與法律諸多方面的爭執。
黑龍江在地方法規中設定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的物權,引發了“國有”“私有”之爭,爭什么?無非一個“利”字。在這個背景下,承包地里的烏木物權之爭,顯然染上了一抹私權向公權抗爭的色彩。國家的主人是人民,“與民爭利”本該是個悖論。而烏木在地下等待了千年萬年,于千萬億萬人之中,遇見了發現它的那個人,那也是一種緣分。承包地的主人受到了命運的眷顧,“國家”站在一邊祝福他的幸運又有何不可?
很多網民同情村民吳高亮,正是源于這種深切的代入感。還有一種疏離的力量,讓網民自覺站在私權一邊。這表現為一種質疑,問的是一個最質樸的問題:“賣烏木的錢歸誰所有?”“國家”的概念有時很寬泛,有時又很具體,特別是當涉及到一個“利”字時,一個村民面對的“國家”是誰?應該容許網民發問,烏木歸了“國家”,還是歸了有優先分配權的人?(洪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