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近期有個頗人性化的立法動作,擬在地方法規層級上,宣示性地授予老年人對“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經濟資助的拒絕權。初看這類規定,頗有種“常回家看看”立法風格再回首的感覺,但這次“禁啃老”入法,背后卻有強大的法律淵源,憲法和物權法本來就有這樣的規定,現在換成具體群體再次在次級立法中重申,意義當然不同。
依法理,沒有產權就沒有公平。從產權主體上看,產權關系有“私有”、“共有”或“國家所有”等關系,不論哪一種形式的產權,相對于另一法律實體,所有這些所有權,性質也還是等于“私有”關系,也就受“私權神圣”的保護,任何產權的處分權只屬于所有權人。這個法理對家庭財產而言,也是一樣的道理,屬于老人的財產就是老人的財產,無論誰,不論是否為血緣或姻緣尊卑關系,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別人,除非經過合法的產權交易。
這樣一來,人們就會發現,這個令老年人感覺受保護倍增的法律,其實早就有之。但這樣的“所有權神圣”(我們叫“物權”)為什么在現實生活中屢遭侵犯,屢被侵犯又屢不知如何維權呢?這與一國法律傳統與文化傳統及法律觀念有關。
中國曾是個集體主義為中心的社會,這個社會形態容易催生財產共享的犧牲主義。在個人私產不多,個人擁有私產差別不大時,共享是社會變得更溫情的一種存在方式,即便共享了,也不會對犧牲者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在這樣的基礎上,人們會更接受集體所有或國家統有的產權模式。中國進入農耕文明之后,共享傳統幾乎存續了兩千年,表現在家庭財產上,人們總有一種家庭成員的財產不算“私有財產”的錯覺,尤其是對待父輩或子女財產時,總會把這些財產歸入集體財產(非共有)的關系中。這樣的意識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自己獨占自己財產的家庭成員,往往被視為不孝或不肖之徒,受到道德的斥責。
然而,現在中國已經是年人均GDP超過3000美元的市場經濟國家,物質基礎的變更和個人財富的增加,所有權神圣的價值人們越來越深切地感受到,這幾年來,為保自己的房子不被非法拆遷,為捍衛自己的產權,有些百姓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這進一步彰顯了產權保護需要不斷重申的重要性。
“啃老”實質就是子女無償占有和使用老年人財產的行為,是否達到侵權,還要看產權人的意思,如果老年人同意了這種產權轉讓,那么,啃老也無法律問題。如果老年人不同意,子女“啃老”,自屬侵犯別人財產權行為,自然受法律的懲罰。至于子女要遵守管理老人財產的誠信義務問題,這與中國目前缺乏一個有效的財產信托制度有關,這個問題恐怕是老年人權益受到傷害最嚴重之處,超過混口飯吃的“啃老”。和靜鈞(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