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因感覺在應聘中受到性別歧視,女生黃蓉以平等就業權和人格尊嚴權被侵犯為由,將招聘企業告上法庭。11月12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杭州新東方在招聘中存在就業歧視的行為,侵犯了黃蓉平等就業的權利,判決該校賠償黃蓉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中國青年報》11月17日)
黃蓉的勝訴,為當下女性爭取平等就業權利添了一個小小注腳。全社會就是要亮起反歧視的司法正義之劍,就是要讓那些歧視女性的企業承擔相關責任,不然,反就業歧視就會永遠停留在口頭上、紙面上,而女性平等就業之路也注定不會平坦。
不過,一起案例勝訴,并不意味著針對女性的就業歧視就能有很大程度的緩解,也很難真正觸動相應的社會風氣、用人慣性乃至根深蒂固的制度偏好。畢竟,在當下女性就業方面存在著十分復雜的情形,完全靠司法判決,很難扭轉這一局面。
客觀而言,近年來,在招聘過程中,盡管明顯存在就業歧視的情形大為減少,但它仍以各種或隱或顯的方式呈現。比如,女性簡歷雖然被接受但有時在某些機構的招聘中鮮有被翻看,女性進入面試的機會仍總體偏少,或者女性被以搭配男生的方式納入視野,等等。這些情況的存在使得女性就業之路充滿坎坷,也迫使不少女性只能以提高學歷等方式增加博弈籌碼。
此外,女性在招聘中往往容易招致與工作無關的干擾,諸如“潛規則”等,而這些干擾反過來又給社會以諸多不良暗示。凡此種種,均有待于進一步廓清,以徹底改變就業上的不平等狀況,讓每個人都能得到平等的發展機會。
一方面,有關法律法規應該做出明確規定,對于女性不應該設立任何人為的門檻,確保就業“起點”的公平。即便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崗位,也該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不能以此為借口,隨意擴大范圍和邊界。這應該成為一種職業倫理,一體遵行,而不能動輒找借口、講條件。
另一方面,有關方面也應深入研究女性教育與就業的關系,分類引導,從精細化角度、技術性層面,切實提高社會需求與人才供應的契合程度。相信在大數據時代,這樣的就業引導應該有著極強的應用價值。
比如,報道稱,今年6~7月,全國婦聯一項調查顯示,高達86.6%的女大學生受到過一種或多種招聘性別歧視。僅僅指出八成以上女大學生遇到過就業歧視,還遠遠不夠,接下來,應該對這些情形進行具體調查分析并辨證施治,找到破解之法。惟其如此,才能提供實實在在的幫助,而不會流于情緒上的宣泄。
說到底,一個社會的女性能不能平等就業,不僅僅關乎這一群體自身的權益,更關乎整個社會的公平公正、公共利益。應該將這一問題置于社會公平的范疇來觀察,以更高遠的視野、更強烈的責任感尋求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