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可以在當地持槍打獵,并非偶然。持槍現象至少說明當地公安機關在禁絕相關槍支問題上,有瀆職和監管不嚴現象,更不屑說,這些持槍人,可能是通過特權搞到的槍支。
記者16日從湖南省衡陽市了解到,引發社會關注的衡陽公職人員獵殺村婦事件查處有了最新進展,除衡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蒸湘區分局員工肖衛東自首外,其余參與打獵的10人身份,以及乘坐車輛等情況已經查清。2014年11月9日,衡東縣高湖鎮羊角村發生一起非法持有槍支非法打獵致人死亡案,57歲村民羅運英身中槍死亡。當天犯罪嫌疑人肖衛東向衡東縣公安局楊林派出所投案自首。當地正在取證核實涉案黨員和公職人員情況,并將依紀依規作出嚴肅處理。(11月16日新華社)
聽到或看到“打獵”這二字,相信絕大部分看客與讀者都會認為這事是古代游牧民族才做的事。至少不應該發生在現代文明社會之中。在禁令昭昭的現代社會中,光天化日之下,公職人員手持獵槍在村莊進行打獵,而且,還開槍導致村民死亡,這事聽起來非常不可思議。更加上持槍和開槍者為公職人員,一同打獵的還有諸多的黨員和公職人員,此事就越是令人發指了——這擊穿了多少底線?
細細數數這起公務人員打獵致人死亡案,除了最為嚴重的“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有兩罪必須要問:一是,打獵是被明令禁止的,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8條規定,“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那么,這11人怎么敢打獵?退一步講,打獵就打獵吧,也應該合法的狩獵區或找一無人之處吧,為何在村莊有人出沒的地方?如果不是當事人自首,恐怕此案還有一定的偵察難度。
二是,當事人明顯觸犯了非法持槍罪,《刑法》第128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新聞中,我們看到除了開槍殺人者肖衛東外,其他10人也有持槍者。一個很恐怖的現象是,至少在衡東縣,公務人員群體或某個圈子里持槍現象并不罕見,當地公務人員染上如此風氣,地方政府自然難辭其咎。
筆者認為,公務人員可以在當地持槍并能組織起有規模的打獵活動,并非偶然。一方面,持槍現象至少說明當地公安機關在禁絕相關槍支問題上,有瀆職和監管不嚴現象,更不屑說,這些持槍人,可能是通過特權搞到的槍支;另一方面,打獵現象的存在,說明畜牧局等相關部門可能對此持默許態度。而這想必也應該有傳說中的“獵槍上的腐敗”。
衡陽“打獵致人死案”是一種提醒。不止是衡陽,放眼全國,所謂“獵槍上的腐敗”恐怕絕非是孤本個案。打獵,首先作為一項男人的運動,可以帶來叢林社會的快感,同時,打獵還是一種特權愛好,因為搞到槍支本身就是很牛的事,以至于打獵更容易成為特權的象征。在許多地方,打獵,都能成為公務招待和朋友游玩的特有方式。對此,各地公安機關、紀檢機關不可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