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發現“新證據”,已被釋放的公民卻被以同一罪名刑拘并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是不是一場為了逃避國家賠償而進行的報復性執法?希望有關部門好好調查。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41歲的吳運強涉嫌非法倒賣土地案,去年固始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此后吳運強開始不斷討要自己原先所交的保釋金和被扣押的車輛,并先后向縣市兩級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的申請。不想,今年五月,吳運強再次因涉及非法買賣土地罪被固始縣公安刑拘。
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有三種,相對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和絕對不起訴的案件,偵查機關不能針對同一事實重新偵查,檢察機關不能針對同一事實提起公訴。但是,對于存疑不起訴的案件,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偵查機關可以重新偵查,檢察機關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目前,我們不清楚固始縣檢察機關對吳運強作出的不起訴是屬于那種類型,不過,即便作出的是存疑不起訴,那么也必須要出現新的證據。而且,這種證據不只是一般性的證據,而必須是影響到定罪的核心證據,換言之,是要能讓案件達到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但是,固始縣的公安機關對吳運強的重新偵查和重新移送起訴卻充滿了重重疑問。
根據報道,目前卷宗里所能看到的所謂新證據,除去一份對涉案土地現狀的勘探外,全部都是口供。而這些口供除去兩份是在吳運強被抓當天做的外,其余均是在吳運強被刑拘以后才獲得的。如果那份土地現狀的勘探證據,并不足以認定吳運強涉嫌非法倒賣土地罪,不能改變先前的認定,那么,當地公安機關根本沒有什么“新證據”就先啟動了偵查,即使是偵查后發現的“新證據”足以改變先前的案件認定,公安機關在程序上也是違法的,有報復性執法之嫌。
同樣,吳運強的案件已經由檢察機關作出了不起訴,如果要重新移送起訴,必須要達到有新的證據,符合起訴的條件。但是,根據律師的對比,該案兩份起訴意見書中依法查明部分只有個別字句的不同,基本事實沒有任何變化。當地警方有什么權力對同一案件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巧合”的是,吳運強是在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的申請,要求固始縣公安局為其恢復名譽,同時退還被扣押的價值60萬元的車輛以及繳納的保證金200萬元等申請時,被重新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的。我們不禁要問,這是不是一場為了逃避國家賠償而進行的報復性執法?希望有關部門好好調查。(楊文浩 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