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北京律師藺其磊發出兩份特快專遞,分別寄往河南、浙江兩省財政廳,申請公開趙作海案和張氏叔侄案國家賠償金的財政支出來源,以及對冤案責任人追償的情況。
因為司法不公和破案指標的設立,這幾年,被曝光的冤假錯案不在少數。冤案被平反后,有關部門大多能依法進行國家賠償,可是,這幾十萬、上百萬的國家賠償金,最后究竟是誰出的呢?國家機關先行賠償后,制造冤假錯案的責任人,是否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了?
數據顯示,國家賠償費每年都是一筆大開支:2012年,全國司法賠償案件的決定賠償金額為6099.55萬元,行政賠償案件的賠償金額為12718.97萬元。今年兩會上,最高法院院長周強作工作報告介紹,2013年,各級法院審結國家賠償案件2045件,決定賠償金額8735.2萬元。那么,如此巨量的國家賠償金,會不會是我們納稅人在埋單呢?
已施行20年的《國家賠償法》第16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顯然,支出龐大、追償寥寥是一直以來最為尷尬的局面,從實際追償情況來看,因為沒有追償、追償無果,導致公職人員失職、瀆職卻由公帑來“息事寧人”的局面。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該部對26個省(區、市)各級財政部門的調查顯示,2002年至2004年,向責任人追償賠償費用合計約217萬元,僅占財政核撥賠償費用總額的3%,部分地區追償賠償費用數額為零。
藺其磊律師認為,國家賠償金是很大體量的支出,不應該讓普通納稅人為刑訊逼供、徇私枉法的官員埋單。一些冤假錯案中的國家賠償、政府代賠之所以屢受詬病,往往是因為政府后期的追償信息不夠清晰或追償無果,甚至因為動用的是公共財政資金而導致無人再去過問、追償,使得不少地方的國家賠償行為,都有拿納稅人的錢來息事寧人的嫌疑,暴露出公共財政使用過程中的隨意性和缺乏有效監督之積弊。
從不少冤假錯案的追責可以看出,問責的無力、泛化,是使追償國家賠償金不了了之的關鍵原因。本來這責任追究就是拿來敷衍一下輿論和民意的,更不會嚴肅、認真地去和責任人談賠錢的事情。正如專家所言,沒有國家追償為后盾的國家賠償,即是將官員的個人責任轉化成所有公民的責任,將官員的個人賠償轉化成由所有公民來為官員個人的錯誤埋單。
因此,如何使追償制度成為現實,已是管理公共財政的嚴肅課題。一則,要進一步明確和厘清《國家賠償法》中“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之規定,比如具體的追償方式、時間、額度等;同時,“所有國家賠償案件都要公開”,正如專家建議的,無論案情、賠償金額多少都要予以公布,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當然,更要充分發揮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對那些擔負追償責任卻失職的部門和官員,同樣該嚴肅追責,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