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溺水身亡。當地政府曾打算為其申報“見義勇為”稱號,卻未獲得批準。當地官方稱,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避免盲目模仿,所以建議不為其申報評定“見義勇為”稱號。
正方
拒評小英雄,看似無情實則有情
隨著時代的進步,從以人為本社會和諧建設的理念來看,我們必須調整我們的視角,重新審視“見義勇為”的“小英雄精神”就會更理性更人性。
從《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角度來看,并不提倡他們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原則,實際上彰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關愛。我們習慣地無限制抬高獻出生命的英雄,而忽視了對個體生命的敬畏。
見義勇為這種崇高意義的社會公德往往停留在“僵化教條”的道德層面上,試想,哪一位母親能夠做到真正舍得讓孩子去“舍己救人”?誠然我們不排除父母“教子義方”的灌輸說教。當一個幼小的生命為了救人而一去不復返時,留下的是不盡的傷痛與陰影的痛楚縈繞。
沒有什么比生命更寶貴重要。敬畏生命當從尊重個體生命開始,社會應從教育未成年人尊重生命開始。拒評見義勇為小英雄,是在向孩子們傳達一種權利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在一切權利中,最為重要的是生命的權利。在權利與道德的均衡中,權利優于道德。尊重自己的生命才能敬畏人的生命價值。
拒評見義勇為小英雄,看似無情實則有情。社會從人性化的關愛未成年人的角度來審視,我們的視野就更開闊,思考更深入,就會更理性更人性化。如果大力表彰見義勇為小英雄,就會傳遞一種錯誤信號,引起效法,對未成年人也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
汪代華(退休教師)
反方
認定見義勇為,不應有“身份”門檻
評定是否符合“見義勇為”的標準,應該是基本的見義勇為事實本身是否經得起考驗,而不是見義勇為者的身份。退一步說,哪怕救人者是罪犯,依然要肯定其行為。何況,作為法規,當然不可能規定某一特定群體適合或不適合“見義勇為”,否則就容易涉嫌身份歧視。
倡導和鼓勵“沒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確危險的情況下”不要輕易救人,或許是一種善意的提醒,乃至對特定群體的有效保護。但是,面對已經確認的見義勇為事實,以“不具備見義勇為的相關要件”為由拒絕,不僅罔顧事實,讓逝者難以瞑目,讓其家屬深感痛心,更讓潛在的見義勇為者感到心寒。換句話說,在面臨危險時挺身救人,作為一個8歲的孩子,更值得肯定。
盡管當地的意見是不為李微微申報評定“見義勇為”稱號,但對于其家庭的具體困難問題,由相關部門按照政策規定予以幫助。實際上,李微微的家屬明確表示“并不是為了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僅僅是為了給女兒一個名譽”。就是說,當事人的訴求更多的是想為孩子的行為討一個說法,得到精神層面的慰藉,二者也是很多圍觀者吐槽的原因所在。
最好的處理辦法,不是泛化,也不是一概而論,而是對每一個案例,對每一個生命負責。處理得當,每個案例都是一面教人向善的鏡子,處理失當,則可能引發一場心靈的礦難。因此,對于這個因救人溺亡的小姑娘,當地政府部門可以不提倡,但不能不肯定,別忘了界定見義勇為的初衷和本質是什么。
高明勇(媒體人)
中立
弘揚美德與保護未成年人應有平衡
見義勇為是什么?包括《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在內的法規的定義是: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從法律上講,只要符合上述定義的行為便屬見義勇為。法律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沒有明確規定,不意味著這一總括式的條文也不適用。也沒有哪部法律規定實施見義勇為需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因此,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理由似乎站不住腳。
由于涉及到道德的邊界,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問題的核心是在弘揚傳統美德與保護未成年人之間如何取得平衡。對此,遼寧省進行了認真的權衡。2013年,遼寧省人大修改了《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將“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規定刪除,改為“鼓勵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進行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之所以被視為一種高尚的行為,主要是由于在行為的過程中,行為者為了他人利益而不顧個人安危所表現出的崇高精神。因此,對于見義勇為不能僅從行為的結果上評價,而更應著眼于行為的目的與過程。換句話說,即便見義勇為未取得相應效果,在這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精神仍然是值得敬佩與鼓勵的。
見義勇為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因此,我們弘揚見義勇為精神,鼓勵采取適當有效的方式見義勇為,不提倡盲目的見義勇為,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這是一種從結果考慮的理性態度。
對于為救落水小伙伴不幸溺水身亡的李薇薇,我們應當肯定她見義勇為的高尚精神。只不過,學校、家長在以此為榜樣,培養孩子們見義勇為精神的同時,教導他們要盡量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唯如此,逝者的靈魂得以告慰,讓見義勇為的精神在中華大地上飛揚。
劉子溪(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