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獲悉,湖南嘉禾縣一死刑犯李金標,在偵查階段被嘉禾公安局查明涉嫌犯下15起案件,但湖南省高院最終僅認定其奸殺73歲老人案及搶劫案2起案件成立,不到公安機關最初查明案件數的七分之一。律師稱,被認定的強奸殺人案仍有疑問。(《新京報》5月12日)
除一起搶劫案外,李金標否認其余14起案是自己所為,李的律師認為偵查階段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性,還存在警方將無法偵破的無頭案“安”在李金標頭上的可能性。但是,李金標案的首辦偵查員,現任嘉禾縣公安局副局長雷建廷向記者否認在審訊李金標時有過刑訊逼供的行為。而且,他認為,之所以只認定2起,是因為法院要求的證據鏈條比較完善,但 “從公安機關的角度看,這些案件已經破了”。
問題在于,盡管法院只認定了2起,并且這2起還有一定的爭議,但是,作為此案的首辦偵查員雷建廷早就因為破獲了這15起案件,榮立一等功,2013年還被任命為縣公安局副局長(兼),絲毫沒有受到系列案件大部分認定不了的影響。這就引發一個問題,這種對案件偵查員確定為立功并提拔的做法,是否太草率?對于保證案件的質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又會產生怎樣的負面影響?
許多地方的公安機關每當辦完一件案件,沒有等到案件的判決塵埃落地,就大張旗鼓地表彰辦案民警,又是頒發獎金,又是報請立功,甚至提拔重用。但是,一些案件經過檢察機關審查和法院的審判,卻可能根本不是公安機關所認為的大案,一些案件甚至是訴不了、判不了,甚至有個別案件,即使是法院判決了,若干年后發現居然是個錯案,就像佘祥林、趙作海案一樣。但是,公安干警立功甚至被提拔重用早已成事實,并不會因為審判結果而改變。
這種做法很容易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其中首要的就是難以確保案件的質量。如果案件不需要以法院的判決為依據進行立功授獎,可能會導致一些辦案民警不會太注重案件證據,不太關心案件能否經得起法庭的檢驗、歷史的檢驗,而傾向于追求案件的數量和破案的速度,以最大程度地獲取立功。就像嘉禾這一案件,公安機關認定破獲了15起案件,但公訴機關只起訴了6起,最終法院只認定了2起,而相關民警早就因為破獲15起案件而立功了。
其次,也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在立功的驅使下,一些辦案干警就可能運用刑訊逼供等方法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達到所謂“破獲”案件的目的,容易導致錯案。
最后,案件不經法院審判就直接立功授獎,也容易助長辦案干警的浮夸之風。一些辦案民警在申報立功時,會將案件夸大,因為犯罪嫌疑人作案次數多,罪惡大,涉及的罪名多,更能凸顯辦案干警的功績,更容易受獎。
公安機關在案件破獲后,為感謝辦案干警和鼓舞士氣,適當進行慰問和獎勵并無不妥,但是,如果要立功和進行重大獎勵以及提拔重用,就應當等到審判之后,與審判結果相掛鉤。如此才能實事求是,提醒辦案干警更加注重證據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