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地方治安情況如何,不應簡單地以指標完成情況來論定,而只能以社會公眾的切身感受和實際發案數據來評判
“嚴禁下達‘刑事拘留數’、‘發案數’、‘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學、不合理考評指標,不得以破案率、批捕數、起訴數、退查率等指標搞排名通報……”日前,河南省公安廳出臺規范調查取證、落實執法責任終身制等十項措施,加強、改進刑事執法工作,防止冤假錯案發生。
客觀地說,通過機制設計對公安機關的刑事執法行為加以考評,有其必要性。但問題是,應當如何加以考評。一直以來,公安機關系統內部所設置的“刑事拘留數”、“破案率”等考評指標飽受詬病。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冤案、錯案發生后,這些考評機制均是輿論所批評的焦點。
本質而言,在刑事執法考核體系中設置“刑事拘留數”、“破案率”等指標,是長期以來我國刑事實踐中所存在的重打擊犯罪輕保障人權、重實體輕程序思維的具體反映,也是不符合刑事執法規律的。當“刑事拘留數”、“破案率”等考評指標成為從上至下推行的行政命令,刑事執法過程往往會自覺與不自覺地被認為就是懲處犯罪的過程。實際上,刑事執法過程的內涵是豐富的,既有懲處犯罪的內涵,也有保障人權的內涵。同時,這種指標化考評有時甚至會對基層公安機關加以誤導。以提高“破案率”為例,個別公安機關為了提高“破案率”完成任務,甚至搞“不破不立”、“先破后立”(即不破案子就不立案、先破案子后立案);對于疑難案件,“寧可錯抓也要抓”,而不是“疑罪從無”。諸多的冤案與錯案無不是在這種思維的指導下發生的。
科學的刑事執法考評機制,不應僅限于簡單的數據堆積,而應全面、客觀地反映各地公安機關社會治理的實效。一個地方治安情況如何,不應簡單地以指標完成情況來論定,而只能以社會公眾的切身感受和實際發案數據來評判。
為河南省公安廳取消“刑事拘留數”、“破案率”等考評指標叫一聲好!(阮傳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