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層面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已上報國務院,近期將發布。根據規劃,以政務、商務、社會、司法等四大領域為主體的信用體系建設方案實現了社會信用的全面覆蓋;2017年,將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臺,實現資源共享。(5月5日《經濟參考報》)
關于誠信的道理,所有人都懂。但正像我們看到的那樣,因為信息管理存在著“九龍治水”窘境,加之相應立法的整體滯后,普遍存在于當今社會、商業等領域的信用缺失,已嚴重落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深入開展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教育和治理,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
盡管錯失了最佳黃金期,但建設國家層面的社會信用體系,仍吸引了各界的關注。既然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明確以政務、商務、社會、司法等四大領域為主體展開,那么,明確政務誠信制度建設的“帶頭大哥”地位,就顯得尤為重要。原因很簡單,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信用信息平臺的建立,應該也必須涵蓋包括政府誠信信息在內的政府信息公開。與此同時,還是那個最為簡單、樸素的道理:唯有針對權力自身的自我約束,做到了經得起監督和質疑,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才算達到了公眾的理想預期。
以此而言,諸如政府信息公開“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必須再度明確;同時,政府守信踐諾機制的建立,也必須有名有實不能形同虛設;建立國家工作人員信用信息檔案,考核國家工作人員誠信狀況也不能僅僅是走過場……在這種情況下,系統性法律支持缺乏的局面,必須盡快改變。這一方面是為“保護”的需要,正如相關專家所言,政府信息公開必然涉及保護企業機密、個人隱私的問題,只有通過立法,才能真正明確隱私的邊界。因此,相關方面力促《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盡早出臺,正當其時。
另一方面,正如相關專家所言,先政府、后市場,先由政府推動再交給市場,是我國推行信用報告制度的合理路徑。而要促進這一路徑的加速推進,政務誠信制度的建設與實施,必須做好示范與表率。也就是說,不管是強調失信記錄的社會傳播,還是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在對權力自身的要求上,必須強調一視同仁、公開透明。原因很簡單,對個人和企業而言,如果細則明確、懲戒嚴厲,“老賴”自沒有大范圍存在的可能;而對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而言,如果法律制度成為被隨意拿捏的“橡皮圖章”,合理路徑的推動注定會經歷幾多曲折往復。(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