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騙取涉“保”資金,應當嚴懲,但現實中,一些相關資金和資源的經管人也存在著弄虛作假和監守自盜,這種行為的危害,遠甚至于個人的不軌之舉。
正在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二屆八次會議,擬對現行刑法等7個法律的適用問題作出解釋。其中,刑法解釋草案擬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于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實踐中,有的醫院辦理假住院手續套取醫保;有的公民開豪車、住豪宅還領取低保,等等,對這些騙取保險基金的行為如何定性,各地的處理五花八門,有的按詐騙罪追究,有的按保險詐騙罪追責,有的認為只是行政違法,給予行政處罰了事,有的甚至只追回保險待遇,不追究其他任何責任。因此,通過立法解釋,明確騙取各種社會保險待遇按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處理,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對于法律的正確實施以及國家法制的統一,作用十分重大。
各種社保資金,從構成上雖來源于投保人、用人單位各繳納一定費用以及國家相關補貼,但籌集起來后即屬于公共財物的范疇。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該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該罪予以刑事追究,解釋草案的規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完全正當合理。
但是,相比騙取各種社會保險金的行為而言,同樣是虛假事實、騙租、騙購價值巨大的保障房(公共財物)的行為,其危害性顯然要大得多,但此次,卻沒有將其作為詐騙行為明確規定在這次立法解釋的草案之中,很是遺憾。據報道,前年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門對18萬戶申請保障房的家庭進行了專項核查,即發現有5300戶的申報不實,被取消或終止了保障房申請資格。試想想,如果這些虛假申報成功,將造成公共財政多大的損失!但按北京相關規定,騙購保障房的后果僅是取消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如此低的違法成本,并不足以遏制這樣一種嚴重危害行為。
當然,也有個別地區適用刑法打擊騙取保障房的行為,例如深圳的地方性法規即有一條指引性規定,對騙購保障性住房的行為,依照《刑法》以詐騙罪論處。但各地適用法律不一,又造成了國家法制的不統一。可見,這次立法解釋將其一并解釋進適用詐騙罪的范疇,很有必要。
個人騙取涉“保”資金,應當嚴懲,但現實中,一些相關資金和資源的經管人也存在著監守自盜,這種行為的危害,遠甚至于個人的不軌之舉。例如有不良醫療機構辦理假住院手續套取醫保基金,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因詐騙者屬于自然人犯罪,單位不成立該罪,立法解釋似應進一步明確,對于有關單位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社保基金的,對于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依刑法第266條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進行處理。若只是給予諸如取消醫保定點單位和罰點款了事,也不足以遏制相關騙保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