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處一些重大食品、藥品違法案件時,應讓警方與行政監管部門同步介入,以便于在第一時間完成取證、控制犯罪嫌疑人。就涉嫌食藥犯罪移送案件的范圍、程序等問題,需要進行統一規范。
3月28日,在國家食藥監管總局和公安部的聯合發布會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華敬鋒稱:國家將專設“食品藥品違法偵查局”,以加強打擊食品藥品犯罪的力量。國家層面成立一個專門的“食藥警察”機構已醞釀了一年,國務院還為此制定了相關文件;目前,公安部、食藥總局等部門正在協調中。
針對層出不窮的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事件,加強警方辦案力量無疑很有必要。但是,“食藥警察”如何突破地方利益干擾,也是一個現實問題。不少地方都將食、藥安全問題視為負面事件,并不樂于曝光,一些違法食、藥生產企業,還是地方納稅大戶。這些都可能成為干擾“食藥警察”辦案的因素。如何強化中央一級對食藥案件偵辦的監督,破除地方干擾,是下一步必須解決的問題。
還應看到的時,大量食品、藥品犯罪逃脫法律的制裁,雖然與警方執法力量投入不足有一定關系,但是,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則是行政與司法銜接不暢,造成可查案源不足。
當下,一些地方的食藥監管存在地方保護、徇私舞弊、執法不力等問題,這樣的失職瀆職,使得大量食品、藥品違法遲遲得不到查處。而且,即便部分食品、藥品違法問題獲得查處,但是由于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部門工作銜接不暢,導致許多涉及犯罪的食品、藥品違法案件,沒能移交給警方,最終只是行政處罰了事。
許多人都希望通過設立“食藥警察”,直接跳過行政部門,讓警方來直接查處案件,這其實難成常態。要知道,無論是食品、藥品違法線索的搜集,還是是否涉嫌犯罪的甄別,都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靠警方根本難以獨力完成。更何況,處理食品、藥品違法需要有專業的鑒定、檢驗能力,警方內部不可能設置這種專門的鑒定、檢驗機構。可見,食、藥犯罪的案源,大部分只能來自行政部門。
因此,嚴懲食品、藥品犯罪,最需要做的其實應是兩件事。一是對食品、藥品監管的職務犯罪加大偵辦力度。現實中,由于食、藥監管的不透明,大量的失職瀆職行為,往往難以發現。一些失職瀆職即便因為食品安全事件而曝光,但由于這種行為是因“公”犯罪,沒有撈取個人好處,大都被從輕處理,或不起訴、免予起訴,或以緩刑結案。所以,打擊食藥犯罪須從“治官”開始。
二是加強行政監管與警方辦案的協調與銜接。例如,在查處一些重大食品、藥品違法案件時,應讓警方與行政監管部門同步介入,以便于在第一時間完成取證、控制犯罪嫌疑人。就涉嫌食藥犯罪移送案件的范圍、程序等問題,現在各個地方和部門都有各自的規定,對此需要進行統一,對于行政部門在日常執法中發現食藥犯罪線索不及時移交警方的,要有責必究。此外,應加強部門間共享平臺的建設,讓警方能及時掌握食、藥執法動態,不放過任何一起可能的犯罪線索。
總而言之,突破地方利益掣肘,理順食、藥監管單位與警方的關系,加強二者間的溝通協作,“食藥警察”才能發揮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