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食品藥品領域的種種亂象,國家將專設食品藥品違法偵查局,建立一支覆蓋全國、打擊食藥違法犯罪的專業執法隊伍,以保障國民舌尖上的安全。這樣的執法者被稱為“食藥警察”,稱謂本身寄托了人們對食藥治理的期待,因為在所有行政執法力量中,警察是擁有最強執法權且武裝最好的專業隊伍。
原本我國對食品藥品的監管并不缺乏組織力量,但由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權有限,面對違法犯罪案件時常顯得力不從心。而近年來食藥違法犯罪案件高發,且呈現出跨地區作案、犯罪手段隱蔽化等特點。對此,在現有執法力量基礎上設立“食藥警察”,不失為治理良策。
但同時,法治社會的公民對政府組織的擴張,應保持一種理性警惕。行政機構的增設,不難找到公共治理需要的正當理由,也很容易遵循法定的程序設立;可要保證新設立的“食藥警察”不走樣,在具體的機構調整中不摻雜私利,賦予它的執法權不失守也不濫用,還需要提前考慮周詳。
美國學者唐斯認為,官僚組織有一種內在的擴張傾向,而不管是否真正存在服務的需要,因為組織的擴張通常都會增加其領導者的權力、收入和聲望。“食藥警察”在法律上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但新機構的歸屬、人員編配、具體權責分工等,仍是一個利益配置的過程。往往機構尚未成立,焦點就集中在如何找到一個“好婆家”、下面能設“幾條腿”(小單位)等問題上,反映出人們對機構改革中利益的極度關注。
除此之外,更需要解決的難題是:如何將“食藥警察”真正安排到執法一線,而不是擁擠在機關,平時在辦公室喝喝茶、看看報、玩玩游戲打打牌。從現代治理趨勢看,發達國家對行政組織多采取扁平化管理,大幅削減中間的機關層級和管理干部,將力量重心配備到一線執法前沿。我國一些領域之所以秩序失范、事故頻發,甚至陷入運動式執法的怪圈,原因之一就是執法者平時不在崗,未能從制度和機制上將執法者“趕出辦公室”。“食藥警察”要避免這樣的官僚惰性,發揮其執法效能,還需在法規制度上嚴格控制。
另外,對于“食藥警察”執法本身,同樣得納入權力的監督制約之中。特別是以往執法過程中普遍存在“以罰代刑”現象,甚至衍生出執法權腐敗,在設立新的執法機構時,切不可忘了對此作出有效的規制與防范。(傅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