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在國家食藥監管總局和公安部的聯合發布會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華敬鋒稱:國家將專設“食品藥品違法偵查局”,以加強打擊食品藥品犯罪的力量。國家層面成立一個專門的“食藥警察”機構已醞釀了一年,國務院還為此制定了相關文件;目前,公安部、食藥總局等部門正在協調中。(3月30日《北京青年報》)
即便在食品安全總成問題的當下,“食藥警察”的設立也容易招來許多非議。一是,“食品藥品違法偵查局”和“食藥警察”的設立意味著增設部門和公職人員,也意味著公共行政成本的增多,那么,食品安全的治理效果會不會與財政支出的增多成正比?二是,當下食品安全管理和監督本來就是“五龍治水”,工商、食品藥品監督、農業、畜牧等諸多部門是剪不斷、理還亂,再來一個“食藥警察”,會不會更亂?
對以上這些擔憂,筆者并非完全認同。首先,“食藥警察”在西方許多國家已經設立,是有經驗可尋的。比如在食品最為安全、最讓人放心的德國,就有專門的“食品警察”,如果一位百姓吃壞了肚子,完全可以報警。雖然說“吃壞肚子可以報警”有些小題大做,但對于當下我國食品安全現狀而言,這事是完全可以有的。
“食藥警察”的設立將食品藥品的監管由行政層面上升到了司法層面。我國在1995年便出臺了《食品安全法》,2009年,這部法律被修訂。但是,這些都沒能阻擋住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趨勢。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我國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管理,絕大部分是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承擔,而這些部門都未被賦予某些強制執法手段,導致威懾力不足。近年來,每一起地溝油大案的破獲,似乎都是公安部門成立“專案組”的成果。由此來看,“食藥警察”的設立也是一種需要。
有一個難題是,對于食品安全問題,行政管理與司法監督如何更好地進行融合和溝通?客觀來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農業局和畜牧局的管理,都基本上是自管一方,再出現一個“食藥警察”,難免也會有職權上的交集。對此,中央當要有更完善的頂層設計,而地方也應該讓行政和司法分開,并進行一些大膽有意義的嘗試。(王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