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審議。修正案草案從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管轄制度、完善訴訟參加人制度、完善證據制度、進一步明確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責任等方面作了修改。
行政訴訟法實施23年來,在解決行政爭議、推進依法行政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屢見不鮮的“民告官”難于上青天,嚴重傷害了社會公正,也制造了大量的社會問題。
在行政審判實踐中,出現了上訴率高、申訴率高、實體裁判率低、老百姓勝訴率低、發回重審和改判率低、老百姓服判息訴率低的“兩高四低”現象。今年一次執法檢查發現,在某一個省,2012年信訪案件數量達36萬余件,但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只有不足6000件,大量行政糾紛最后涌入了信訪,成為引發信訪洪峰的重要原因。
行政訴訟法實施20多年來,“立案難”問題一直非常突出。有材料顯示,2010年到2012年,有些省轄區內行政訴訟案件受理率從未超過40%,有時受理率甚至達不到三分之一,有的地方甚至實行“不受理、不立案、不收材料”的“三不”政策。行政訴訟法本次修改,將解決“立案難”作為主要目標之一,從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降低訴訟門檻、管轄制度完善等多個方面,用多個條款作了規定。
“審理難”也是行政訴訟法實施中的“頑疾”之一。由于體制機制等多方面的原因,行政審判司法環境較差,法院對同級政府甚至下級政府作為被告的案件,放不開手腳,經常不能、不敢依法審理,不敢依法判決,大大削弱了法院裁決行政糾紛、化解矛盾的職能。
希望通過這次修法,公民的行政訴權能夠切實得到保障,能夠從制度上破解行政訴訟“審理難”問題,為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增強司法公信力提供堅強的制度保障。
當然,化解行政糾紛、暢通“民告官”渠道不僅僅要修改行政訴訟法,完善行政訴訟制度。在我國,除了行政訴訟外,解決行政糾紛的法定機制還有行政復議、信訪等渠道。巧合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行政復議法執法檢查組昨天下午也向會議報告了檢查情況,并提出要盡快修改行政復議法,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糾紛中的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復議具有“受案范圍寬、程序簡便、不收費用”等優勢,可能也應當在化解行政爭議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現實中,民眾對公平缺失的焦慮,很多時候正是因為與政府的糾紛中,難以獲得司法救濟。顯然,掌握公權力的部門若侵犯民眾的利益,對社會公正的損害尤其惡劣。這正需要通過立法環節,修訂行訴法,打破一些制度瓶頸。接下來,也同樣需要司法實踐環節發力,破除外界干擾,堅持依法獨立審判。讓“民告官”不再難,淤塞在行政部門的社會情緒,才能得到有效釋放,整個社會就能感受到更多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