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000年江西樂平市發生一起搶劫、強奸、碎尸案,造成兩人遇害。之后,村民程立和、黃志強等四人被認定為兇手,于2003年被判決死緩,至今仍在服刑。
原以為,此案會就此了結。但2011年,樂平市偵破了2004年以來發生的十余名女性被侵害、4起命案,抓住真兇方林崽。方林崽供認:2000年那起碎尸案,也是他所做。但吊詭的是,司法機關卻未啟動復查程序。
“一案兩兇”的情節,幾乎是聶樹斌案的翻版。它們同樣是原案倉促定罪,翻案困難重重;同樣是“真兇”主動認罪,司法機關顧左右而言他。
據了解,涉事四名村民當年被定罪時就疑點重重,甚至連偵辦案件的警方也承認“未提取到有價值的物證”,當地檢察院曾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4次退回補充偵查;甚至在起訴階段,還臨時剔除對四人作為另一起殺人案兇手的指控。
事實上,若依照新《刑事訴訟法》在定罪證據標準上,引進的法治國家通行標準——“排除合理懷疑”,意即只要有一個合理的疑點存在,就達不到定罪標準,方林崽自認是兇手,無疑是個足以翻案的“合理疑點”。而且,《刑事訴訟法》中也有規定,當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新證據出現時,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但遺憾的是,法院、警方都未重啟對全案的調查;更讓人擔心的是,如果方林崽被執行死刑,四名服刑村民可能永無翻案之日。而方林崽被警方押出指認現場時,他向村民稱“人是我殺的”,結果竟被警察捂住嘴帶走,這也讓人浮想聯翩。
司法實踐,不能背離法律基點。對突然冒出來的認領“已破”案件的“真兇”,若口供與現場勘驗等有出入,就應堅決不定罪、不翻案;但對存在明顯證據漏洞的原案判決,不再審、不改判,這不是堅持無罪推定,而是涉事司法機關不愿直面疑點甚至是錯誤。
樂平疑案,太多疑點待解。希望當地有關方面及時啟動再審程序,還原真相,而不要重蹈聶樹斌—王書金案的舊路,讓“誤會”在捂蓋子姿態中日益加深。(徐明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