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案取證、調查并不困難,如今延宕日久,希望警方主動披露案情,依法能說的,主動全面說明白。
自2月20日,李某等5人因涉嫌強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已經過去了近4個多月。這么長的時間里卻出現了警方信息披露的空窗期,這引起公眾的嚴重焦慮,繼“輪流發生性關系”的烏龍事件之后,網民再次質疑:本案另外4名涉案人到底是誰?為何至今沒有任何關于他們的信息?
首先,本案延宕日久,疑似已超偵查羈押時限。3月7日,李某被檢察機關批捕。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為2個月,經批準可延長1個月,也就是3個月。從李被逮捕至6月27日警察證實結束偵查,已經超過3個月。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當案件屬于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等情況時,可以在前述3個月的基礎上,經批準再延長2個月。但本案涉及區域沿路都有電子監控設備,取證、調查并不困難。何以在李被批捕三個多月之后,遲遲未提起訴訟?
其次,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其中有兩種相互沖突的法益:李是明星之子,本身也經常參加電視節目,搞過個人演唱會,也是名人,而為了保障公民的監督權,名人的名譽權、隱私權是受到限制的;另一方面,李還是未成年人,又受到法律特殊保護。但在目前李某涉嫌輪奸案已盡人皆知的事實面前,警方不能再回避,應直面民間的質疑。
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警方辦案“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但據報道,此次涉嫌輪奸的5名涉案人員,并非全都是未成年人,警方能否依法披露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信息,并且對本案中除李某外,是否還有未成年人涉案做出說明?這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相反,辦案程序更透明,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
目前,輿論質疑點集中在:本案其他四名嫌疑人是誰?希望警方主動披露案情,依法能說的,主動全面說明白;不能說的,及時解釋不能說的理由。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所說:“能公開的信息全部公開”,才可“化解新媒體時代信息傳播碎片化所產生的不良影響”。更多透明,才有更多公信,對于公共案件尤其如此。(徐明軒 法律工作者)